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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理论史写作的方法

2010年11月18日 15:10:31  来源:作者博客

康德对柏拉图的这种论述,在理论如何与思想遗产发生联系的意义上很有经典性,所以我在这里继续引康德对柏拉图的论述,因为它不仅仅是在论述柏拉图理论中才有意义,而是在对理论史中任何思想遗产的研究, 这个都可作为一种方法而被使用,就像康德继续论述柏拉图的理念的价值那样:

毕竟,一部按照使每个人的自由可以与其他人的自由共存的那些法则的有关人的最大自由(而不是最大幸福,因为后者已经可以自行推出)的宪法,却至少是一个必要的理念,我们不仅在最初拟定一部国家宪法时,而且甚至在一切法律那里,都必须把这个理念作为基础,同时我们也必须一开始就不顾当前的那些障碍,也许这些障碍的不可避免的产生与其说可能出自人类的本性,倒不如说可能是由于在立法时忽视了这些真正的理念。因为没有什么比粗俗地援引据说是与之相冲突的经验更为有害、更使一个哲学家感到有失身份的了,但这种经验是根本不会有的,假如在恰当的时候按照这些理念来作出上述部署,而不是由那些粗糙的概念取代这些理念、而正由于其取自经验就阻碍了一切善的意图的实现的话。立法和统治越是与这种理念协调一致地建立起来,惩罚当然就会越罕见,而这时完全合乎理性的是,(像柏拉图所主张的那样)在一种完善的执政管理下惩罚一类的事将会是根本不必要的了。现在,即使这种情况永远也不会实现,然而这一理念毕竟是完全正确的,它把这一极限提出来作为蓝本,以便按照这一蓝本促使人类的法律宪章日益接近于可能的最大完善性。因为人性必须停留于其上的那个最高的程度将是什么,因而在理念及其实行之间必然留下的那道裂缝会有多大,这是任何人都不能也不应当加以规定的,而这恰好是因为,它就是自由,而自由是可以超出每个被给定的界限的。

在这里,柏拉图的理念已经转换为康德的“先验自由”,然后成为了康德的理念:

(责任编辑: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