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规则知多少?
·第二十八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拍卖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拍卖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拍卖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拍卖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上述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拍卖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条:拍卖品图录
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拍卖公司均将制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拍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拍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