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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知多少?

2009年11月27日 09:42:50  来源:中国书画收藏频道



·第五十八条:鉴定权
拍卖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拍卖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着作权
拍卖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着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 第六十条:免除责任
拍卖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地址和联络方式告知拍卖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拍卖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拍卖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拍卖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第六十三条: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拍卖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注:本《拍卖规则》中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均以拍卖公司公布的《拍卖规则》为准

(责任编辑:桃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