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规则知多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拍卖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竞买人”指参加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拍卖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二)“买受人”指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三)“委托人”指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拍卖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五)“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六)“拍卖成交日”指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七)“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八)“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拍卖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九)“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