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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法》修订上议程 权利实现是关键

2012年03月14日 10:33:59  来源:《光明日报》

3月7日,在全国政协新闻出版界委员的小组讨论会上,《着作权法》修订的最新进展成为委员们关注的一个焦点。直到小组讨论结束,翟惠生、海霞两位委员谈兴依然,继续向前来介绍情况的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询问着相关问题。《着作权法》修订为何被政协委员如此关注?阎晓宏在会后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阎晓宏说,中国发展进入目前阶段,人均GDP已接近5000美元,今后将主要通过创新和创新成果的使用来带动国家发展,未来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将体现在知识产权的竞争力上。因此,创新与创新成果的使用,对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极其重要。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特别强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权行为,维护着作权人合法权益”,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着作权法》的修订被提到议事日程。“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着作权和文化关联特别紧密。没有作者写就的书稿,就没有出版产业;没有词曲作者的创作、没有歌手的演唱,就没有音乐产业……着作权关乎每个人的文化生活,也是国家文化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离不开着作权的创造和使用。我们希望通过进一步完善《着作权法》,推动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阎晓宏介绍说,国家版权局已经组织专家认真调研、论证,《着作权法》修订稿已整合完成,两会后将分别向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进行专门汇报,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1979年1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率中国政府高级代表团访美,在《中美高能物理协议》谈判中,涉及到了版权保护问题。但刚刚打开国门的中国人对于版权的概念还是一头雾水。同年,时任中共中央秘书长兼宣传部长的胡耀邦作出相关批示,《着作权法》起草工作开始启动。阎晓宏说,在当时的中国,《着作权法》的制订是一件大事,甚至引发了思想领域的一场大讨论。有的人认为,作家既然拿了国家的工资,作品就不应该享有着作权;也有些人认为,着作权法一旦颁布,影印、重印外国书刊就要向外国人支付巨额的版权费,将影响我国的科研工作和高校教学。这些认识的存在,反映了当时知识产权意识的淡漠与混乱。经过不懈地努力,克服重重困难,《着作权法》于1990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施行。从着手起草到1991年正式实施,《着作权法》历经了十余年的漫长过程。

“从1991年到现在已经过去了21年,世界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现行的《着作权法》相对滞后了。”阎晓宏不无感慨地说。2001年和2010年,《着作权法》曾两次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第一次修订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第二次修订是为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裁决,都不是全面系统的修订。但是这期间,互联网在中国快速普及。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4.85亿,互联网产业发展迅猛,互联网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大量的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频繁涉及着作权问题。

在阎晓宏看来,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版权问题与现行着作权制度的不完善有密切关系。他说,在非互联网环境中,出版社出版一部书,只需要和作者签订合同。而对于一个网站来说,它的内容可能涵盖上万本书,如果按照传统的授权模式,就需要和上万个作者签协议,操作起来十分复杂,难度很大。因此就需要建立互联网环境下便捷的作品授权通道,既能使着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有效保护,也能使其作品得到广泛传播。阎晓宏说,互联网使人们的交往方式、生活方式都发生了一次革命,甚至是使生产方式也发生了一次变革。在这种情况下,《着作权法》的系统修订迫在眉睫。

1998年,美国迪士尼公司把中国民间诗歌《木兰辞》改编成电影《花木兰》,在全球上映,赚取了3亿美元的票房收入。随后,音乐舞台剧《花木兰》又在世界各地上演。阎晓宏说:“其实,这是在无偿使用我们的民间文艺。”阎晓宏介绍说,目前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公约多由发达国家主导,对着作权的保护主要关注电影、软件等发达国家的优势知识产权领域,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势领域——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艺则比较淡漠。阎晓宏认为,在我国《着作权法》的修订中,要关注我国的优势知识产权项目,加强对民间文艺的保护。同时,修法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一方面要保障着作权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阎晓宏说:“我们修法的原则是:在达到国际标准的前提下,从中国实际出发,使着作权法有利于推动文化发展繁荣,有利于各类文化作品的有效传播,使公众获得更多的文化享受,同时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益,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作品得到广泛传播使用,公众受益、产业发展。”

阎晓宏说:“这次修法社会关注度高,修法的过程更加透明。不仅很多权利人组织积极参与,还有很多产业界人士加入,他们的希望和诉求,都应该在《着作权法》修订中有所体现。”阎晓宏表示,《着作权法》保护的门槛不能设置太高,而是要把如何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放在重要位置。“法律既要赋予权利人实实在在的权利,也要能够实实在在地执行好,建立起权利人和渠道使用者利益平衡的良好版权秩序。”

(责任编辑: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