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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等启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

2011年10月11日 11:13:39  来源:新华网

记者10日获悉,文化部等部门日前启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申报时间截至11月10日。首届动漫奖包括最佳动画电影奖、最佳动画电视片奖、最佳漫画作品奖、最佳动漫出版物奖、最佳动漫舞台剧奖、最佳新媒体动漫作品奖、最佳动漫形象奖、最佳动漫创作者或团队奖、最佳动漫传播机构奖、最佳动漫教育机构奖、最佳动漫技术成果奖、最佳动漫品牌奖等12类奖项。据悉,本次评选范围为“十一五”至今(2006年至2011年)在我国依法播映、出版、演出、传播并具有明确着作权属的我国动漫产品和技术成果,以及我国优秀动漫创作者或团队,动漫企业及相关传播、教育机构,技术成果和动漫品牌、形象。动漫产品包括漫画、动画、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动漫舞台剧(节)目。首届动漫奖是对“十一五”至今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成果的总结,将在本年度评选完成,评选结束后举办颁奖典礼,对获奖个人、团体和单位颁发证书、奖杯和奖金。

据介绍,此次评选要求申报作品突出原创、思想内容积极健康,在市场取得较好业绩,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市场发展潜力大;申报动漫技术成果奖,应取得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技术成果具有专有性、创新性,已在动漫产品的设计开发中实际应用,且利用此技术成果设计开发的动漫产品已进入市场,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具有较大市场潜力。首届动漫奖由文化部、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共同主办,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承办,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及其办公室成员分别担任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近日,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评选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推动我国动漫艺术精品力作的涌现,加快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有关规定,经中央批准,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文化部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1〕15号)的批复意见,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增设动漫奖。经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以下简称“动漫奖”)申报时间为2011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二、奖项设置

动漫奖设奖30个,具体奖项如下:

三、评选范围

动漫奖评选范围为“十一五”至今(2006年至2011年)在我国依法播映、出版、演出、传播并具有明确着作权属的我国动漫产品和技术成果,以及我国优秀动漫创作者或团队,动漫企业及相关传播、教育机构,技术成果和动漫品牌、形象。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动漫产品包括漫画、动画、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动漫舞台剧(节)目。

四、评选条件

动漫奖的评奖工作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要求申报作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突出原创,思想内容积极健康,代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民族精神、民族风格和民族特色;

(二)艺术表现创意新颖,充分发挥动漫艺术的特点,角色造型和场景设计独具魅力,故事情节引人入胜,人物个性鲜明生动,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和鲜明的时代特征;

(三)受到群众公认和喜爱,在市场取得较好业绩,市场占有率较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市场发展潜力大;

(四)申报动漫技术成果奖,应取得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技术成果具有专有性、创新性,已在动漫产品的设计开发中实际应用,且利用此技术成果设计开发的动漫产品已进入市场,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具有较大市场潜力。

申报个人、团体和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拥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一定的动漫艺术创作实力、创新意识,已经创作完成完整的动漫作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

(四)申报动漫教育机构奖,应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教学成果奖项,拥有优秀教师队伍和一批优秀毕业生;在教学改革创新和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方面取得显着成效,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五、申报材料

(一)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二)动漫产品样品(以电子光盘形式)或样书(一式一份)及相关许可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动漫形象着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

(五)申报动漫技术成果奖时,应提供应用此技术成果设计开发出来的产品情况及这些产品的市场收益或市场潜力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获奖证明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报和评选程序

申报漫画、动漫舞台剧、新媒体动漫、动漫形象、动漫创作者或团队、动漫品牌奖项通过申报人(单位)户口(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向文化部申报。

申报动画电影、动画电视片(包括网络视听节目中的动画片)、动漫传播机构奖项通过申报人(单位)户口(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向广电总局申报。

申报动漫出版物奖项通过申报人(单位)户口(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

申报动漫教育机构奖项通过申报单位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向教育部申报。

申报动漫技术成果奖项通过申报人(单位)户口(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

各地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后尽快上报,各地应推荐出代表本地区动漫产业发展最高水平的作品或申报者,每个地方每个奖项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可参照上述申报程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各相关部门(不得重复申报);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可直接向各相关部门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

七、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评选结束后举办颁奖典礼,对获奖个人、团体和单位颁发证书、奖杯和奖金。

八、组织领导

动漫奖由文化部、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共同主办,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承办,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及其办公室成员分别担任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可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奖项的推荐评选工作。首届动漫奖是对“十一五”至今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成果的总结,将在本年度评选完成,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工作新,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做好宣传动员并认真抓紧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动漫创作者、企业及有关单位进行申报。各地各部门可对获奖和入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地方资金配套,并加强宣传推广力度。

(责任编辑: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