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迪安被诉抄袭艺术评论 “被署名”遭索赔百万元
自己撰写的一篇艺术评论中的大部分内容被发表在网站上,署名却是范迪安,自由撰稿人黄以明为此将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台湾艺术家萧长正以及两家网站起诉到法院,索赔100万元。昨天下午,此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对于原告黄以明的抄袭指控,范迪安的代理人表示,范迪安是“被署名”了,起诉他抄袭既不符合常识,也不符合常理。
昨天,黄以明本人亲自出庭,而范迪安因在国外未能到庭。据黄以明称,他独立创作了对台湾艺术家萧长正雕塑艺术评论文章《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后经其删减发表在台湾《艺术新闻》杂志2000年第10期上。2006年3月15日,萧长正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了个人雕塑展,在整个宣传过程中,全国多家媒体包括《中国美术馆》馆刊都对他创作的该文进行了全部使用、部分使用、观点使用或原句抄用,却没有一家媒体署过他的名字。而发表在“全球特产网”以及“中华特产网”的署名为“文章作者:范迪安”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经律师对照该文共1626字,其中1518字完全来自他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黄以明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其着作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昨天的庭审中,黄以明还提交了黑龙江报业集团下属的《生活报》作为新的证据。该报社也刊登了署名范迪安的涉案文章。黄以明认为,范迪安是为了宣传销售雕塑作品才有了剽窃的动机。
“范迪安从未向被告网站投过稿,他是被署名了,他也是受害者!”范迪安的代理律师杨大民表示,范迪安在接到诉状前从未见过黄以明评论萧长正的文章,从未抄袭其文章署名发表并向任何媒体投稿。原告称范迪安抄袭既不符合常识,也不符合常理。杨律师认为,作为写了几十年美术评论文章的范迪安,不可能把文章发表被告网站这样的非专业网站或者黑龙江《生活报》这样的非专业报刊上。其次,在学术界、知识界,“剽窃”别人的文章,是为了评职称或是为了出名。而仅凭原告提交的所谓侵权文章来看,根本看不出范迪安剽窃原告文章的动机。以范迪安在中国美术界的地位及贡献,他根本不会去为了这样一篇文章“铤而走险”。此外,对于这篇只是通过简单去掉几段后没做任何技术调整的方法就完成的 “剽窃”作品,以范迪安这样的笔杆子,他也不可能去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原告署名权被侵犯的同时,范迪安的姓名权和名誉权也受到了伤害!”杨律师认为,不仅有人冒充范迪安向网站投稿,而且还有人以此为借口诋毁范迪安的名誉。因被告网站均称涉案文章转自《生活报》,范迪安的代理律师希望法庭查明该报中此文章的出处,在给予黄以明公正的判决的同时,也给范迪安一个客观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