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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过度产业化趋向值得重视

2010年07月02日 09:33:43  来源:中国书画收藏频道

2003年9月,国家文化部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个界定非常重要。它使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在政府大力支持下得到了长足发展,经营性产业单位在文化市场中拓展了发展空间。然而,文化构成极为庞杂,那些既有经营性质又有公益性质的构成部分如传统文化艺术遗产保护利用、各类艺术表演团体的艺术生产以及如何确认“文化”观念形态和价值取向等等,很多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问题并没有弄清楚,简单的界定可能将它们与企业、公司和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将它们与经济建设推向了同一条道路。

目前,这种“简单化”带来的困惑已经在方方面面困扰我们了。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把娱乐业的发展简单地理解为文化事业的发展,把文化推动经济发展的间接功能简单地理解为文化本身就是经济的构成部分,把文化中可以作为产业形态发展的某些部分简单地扩大到艺术形态的诸多门类,把文化之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作用简单地理解为文化建设应当为经济建设服务等等。这导致了文化建设中追逐经济利益和市场效益的产业化取向,如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的随意打造和商业包装,对文化遗产的随意改造和随意占用,对文化传统的随意恶搞和随意否定,对文化价值的随意嘲弄和随意颠覆,对文化历史的随意涂改和随意扭曲等等。

二、文化价值的转换和颠覆

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的重大区别在于其具有极强的社会目的和极其明确的目标约束,纯粹的市场关系——有什么样的需求就提供什么样的供给在这里并不会完全存在。靠市场来配置文化资源不可能保证人力物力财力向社会效益好的文化项目集中与流动,市场调节本身也很难对文化建设的结构、布局等作出合理选择和调整,市场竞争的驱使还会使文化发展在内部结构上强化不合理现象,使得商业消费性文化娱乐业超常规发展而使导向性、公益性和积累型的文化发展受到影响。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提法在我们的很多文章和政府文件中非常明确。可是,一旦进入“产业”和“企业”的经营范畴,如何来区别“文化”中哪些属于社会效益,哪些属于经济效益;哪些东西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哪些东西必须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哪些东西只能要求社会效益,哪些东西可以要求经济效益。怎样要求所有文化产业的经营者们清楚认识并自觉地去履行两个效益统一的职责?

文化产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在以文化为产业的市场经营中,那只“看不见的手”总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这只手的导向下,我国文化市场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已经严重地制约了人们的文化消费(如美国的一张电影票相当于人均月收入的1/400,中国的电影票则相当于人均月收入的1/20;在中国,看一场演出票价可以高达千元之类),并导致那些不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的艺术种类大批消亡,文化多样性遭遇严重危机。上世纪50年代,全国各地方各民族戏曲剧种有368个,1982年尚存317个,2005年仅剩下267个,且近半数仅剩业余演出。许多在中国文化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地方剧种消失了。山西省上世纪80年代尚有地方剧种49个,现仅存28个。近4000万人口的贵州省,黔剧、花灯剧等地方艺术目前仅剩一个剧团维系着剧种的生存。

(责任编辑: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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