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信仰合法性质疑:是否应嵌入到利益关系
前些日子,我曾经在书坊见得一本好书,名字叫做《经济发展的道德意义》,强调经济发展本应该形成文化多样性、社会流动性、坚持公平以及对民主的尊崇,增强社会对公平与正义的信仰。此当为正常的市场经济萌发的自然结果。
与此对照,我却感到另外一种启发,这叫做“经济发展的宗教意义。”我们总是要经由经济利益的追求,以获得对一种信仰的好感和选择。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权力的推动,本不需要什么精神动力(如马克斯·韦伯所说),却要由经济发展来赋予宗教信仰的好感与价值。中国人首先信仰的是正当性,而非单纯的宗教信仰。宗教信仰必须被赋予了正当性之后,中国人才会认为这才是他们的合法性信仰。
于是,人们有钱了,有钱挣了,才会想起了精神与信仰,而不会因为有了信仰才去挣钱,为经济发展铺垫一个信仰的基础。其中的逻辑是:权力-经济-信仰;然后是下一个回旋:信仰-权力-经济。信仰的问题,同时就是权力与经济的关系。它们的关系与实践的效应,关键在于它们的序列与组合。谁的力量强了,谁的效应就会大。而在权力经济的制约之下,宗教信仰就只有跟在其后,邯郸学步。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社会中的权力与经济,往往是不确定的、多变的、甚至是随意的。所以,它们的这种特征,常常也会使中国人跟随权力与经济的信仰方式,也变得不确定、随意、多变了,变得很个人化、私人化了。而最要害的,则是这种信仰方式的私人化或个人化,无疑就是中国佛教现实化、功利化、商业化的基础。
为此,少林寺僧人来到昆明,实际上就是经济与权力的一场合作,最多是下文由此合作带来一种佛教的效应而已。官员们认为,能够“聚集人气,带动旅游产业的发展。”僧人则希望,“有一个地方服务信众,信众可以得到积极的、健康的宗教信仰。”政府公权力与宗教信仰者之间,似有同谋同构的关系,利益交换的关系。而当这种关系与交换随着这种合作结束之后呢,人们为此而被激活起来的佛教信仰,则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结局呢?人们的佛教信仰还会跟以前一样的虔诚吗?!
这种权力与经济与宗教纠和起来的复杂关系,是否就形成了当代中国社会的政教关系?!它们是分离?还是合作?好像都是,好像都不是。功能之整合,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职能分隔,也是无法否认的现象。但是,它们之间具有合作,无法质疑。
其中,最最使人值得质疑的,却是佛教的合法性何在?佛教寺庙之存在,它是干什么的?佛教的合法性,应当在于佛法的弘扬与转播,在于为信徒之宗教服务,在于信仰的建构与表达。而一个与经济利益紧密结合的信仰,大抵是要给信仰打出折扣的了。如果是有钱才能建立信仰的话,那么,先去发展经济吧,僧人们、信众们,都去挣钱吧!有钱了,就等于有了信仰。正如《东方了望周刊》(2008年第52期)报道说:“他们来了,香火旺了,人就多了。提起僧人们,寺前看厕所的婆婆显得很兴奋,‘人多了,收费就从三毛涨到了五毛’。她说完自己也笑了起来。”
佛教信仰已经被嵌入到其中的利益关系中去了。实际上,昆明这四座寺庙的产权,乃是官渡区政府下属一家国资公司行使所有权,使得政府能够有权向少林寺托管这四座寺庙。而根据地方政府与少林寺之间签署的协议,少林寺接管四座寺院之后,18位僧人的吃住费用均由少林寺承担,但寺院的所有获益,比如寺院接受的捐赠、经销宗教用品和宗教出版物的全部收入,则统归少林寺所有。这就透露了接管四座寺庙之后的经济考量和利益分配,引发出佛教的合法性问题。老百姓喜好的是信仰,寺庙与官方关心的是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