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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郭案开研讨会 各界人士辨是非

2011年06月27日 10:14:29  来源:深圳商报

展江(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

这个判决确实显示出昌平法院背后的问题,至少说明他们对名誉侵权是游离在专业之外的。这个距离大家想像的侮辱好像还很远。《文汇报》是一个知识分子的报纸,而且是在一个争鸣版上,不是时政类的内容,相对上尺度是要宽的。这个案子,虽然范曾还没有提起刑事诽谤诉讼,以名誉侵权起诉。这有点像英国的煽动诽谤法。只要你批评了范曾就是诽谤,不管是不是事实和侮辱性。如果按照这个标准,不知道要打多少官司。

李丹林(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在一个理性健康的社会,法律的归法律,言论的归言论,否则的话,法律可能会成为拥有更多资源的强势群体或者个人,用来安排个人心情的权柄。社会正义在这方面很难实现。一个言论问题,法院在自己无法作出恰当判断的领域,生硬地做出一个对与错的判断或者判决,这显然无助于对问题全面深入的讨论,也无助于公众对问题更加全面的认识。应该说这样一种判定,相对于行政判决对于公众权力构成另外的形式的言论遏制,对言论者产生的寒蝉效应。言论文章靠言论来解决。媒体应该对于不同言论的发表,提供更为广泛的平台和空间,这一点应该是媒体的责任和义务,

张鸿霞(中国传媒大学法律副教授)

言论分为事实性言论和观点性言论。观点性言论也就是意见,事实性言论有真假区分,虚假是诽谤。观点无所谓对错,观点被发表出来在观点自由市场进行辩驳才能展现出真理和谬误,这是基本理论依据。对于观点性的评论应该予以宽松的鼓励,如果不造成侮辱的话,应该是允许的,即使造成侮辱也应该予以区别对待。对于批评性的文章,首先把批评和侮辱区别开,不要认为只要有贬损性贬义的、否定的、使人社会评价降低就一棒子打死,应该和谩骂丑化区别开来。根据客观标准进行侮辱性判定,如果根据当时的标准,所有理性人也会发出非常激烈的措词,甚至谩骂,这种也应当是公正的、允许的。应该把公众利益引进来,涉及到公众利益措词应该更宽松一些,即便有一些措词是偏激,甚至带有侮辱性,但如果像德国(规定的)一样涉及到公众利益,这种应当也是予以容忍的。

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院长、教授、博导)

争鸣性的栏目,显然就是关于某个问题各方观点的汇总,不给你提供某一个问题的标准答案。在这种情况下,撇开栏目本身不去谈,从文章本身入手,也肯定有问题了。我就敢说有一个共识,目前这个市场虚假繁荣里面就是存在着大量粗制滥造,存在着大量随便乱鉴定,这导致这个领域大量存在误导民众制造虚假繁荣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不把板子打在范曾这样的人或者更应该要打的人身上,反而打在对我们迫切需要纠正一种社会现象的人身上。我认为法院的做法是非常不聪明的。

郑文明(首都经贸大学新闻传播系副教授)

按照英国诽谤法的规定,“范增案”中原告的言论不可能构成名誉侵权。英国作为一个在言论自由保护方面比较保守的国家,近年来在诽谤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开始重视并倾斜保护言论自由。而“范增案”一审判决被告郭庆祥败诉,反映了我国大多数法院在名誉侵权诉讼中判案的一贯思维模式,那就是在平衡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之间冲突问题上,表现出了对言论自由保护的漠视。这样一种判案的思维模式和结果如果被效仿与推广,对于文艺评论家自由、诚实地发表文艺评论将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对于我国文学、艺术的进步有百害而无一利,进而损害公民和新闻媒体正当地行使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以及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主编)

诽谤是要传播一个虚假的事实,侮辱是说一些言论或者动作让人特别没有尊严,它的一个天敌就是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和批评的自由。批评是艺术、科学进步的很重要的动力。郭先生这样的批评是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的,它可能没有传播什么新的事实,比如他是怎么画的,人家是怎么说的,说范曾是流水线作画,基本上都是这么说的,没有一个新的事实的传播,就构不成诽谤。

李大钧(清华大学吴冠中艺术研究中心学者)

《文汇报》“争鸣”栏目,一直以来发表了很多有代表性的、争鸣型的文章。对这样有公信力的,也有很强大的专家队伍支持的媒体,为什么法院就不采用他的答辩?如果郭庆祥输了,《文汇报》是不是也有责任或者失误?《文汇报》面对这个判决,它会有什么样的表白,还是它就默认了?这是我们比较关心的问题。

(责任编辑: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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