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郭案开研讨会 各界人士辨是非
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共同召开的“范曾诉《文汇报》及郭庆祥侵害名誉权案件研讨会”6月2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首都法律界、新闻传播学界、文学艺术界评论、收藏界众多专家参加这次会议。
王松苗(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兼职教授)
昌平法院的判决,不是因为论证部分,而是因为判决里没有把事实和意见分清楚,只是说贬损性的语言导致评价降低,如果这样说,任何的批评都带有贬损性,都可以导致评价降低,是不是都要承担责任?
徐迅(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兼职教授、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文汇报》被法院判决“对刊载文章未经严格审查,存在一定过失”。那么作为媒体,法院认为《文汇报》对发表文章的审查义务尽到何处、何时,才算是履行了义务?在本案中,媒体的 “过失”究竟何在?
首先,是不是因为报道或文章导致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使人产生精神痛苦,就是侵权?这个逻辑不能成立。名誉权制度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公正的社会评价不受损害的权利,而不是不允许揭露与批评。如果报道或文章指出一个人存在某种行为,而这种行为导致他的社会评价降低,同时令他感到痛苦,这不是不公正。这时,被批评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反而是公正的,痛苦也是正常的。不能仅仅因为降低了,痛苦了,就构成侵权,而是要看公正与否。否则,所有正当的新闻批评都会导致人的社会评价降低,都会给被批评者带来精神痛苦,都以侵权加以制裁,侵权法岂不是为不良不法助纣为虐吗?
其次,是不是文章中使用了贬损的语言、形容词,就构成侵权?这个逻辑也不能成立。如果一篇评论文章所指出的事实存在,而评论者对这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同时加以形容,强化他的观点,这样的评论即使有些尖刻甚至偏激,也不是侵权。否则,中国的评论文章会变得毫无生气,不会出现热烈的论战,更没有鲁迅们生存的土壤。
再次,观点是否可以成为制裁的对象。我们可以评价某种观点不符合实际、不全面、不准确,甚至不真诚,却不能轻易给观点戴上“错误”甚至“侵权”的帽子。
作为名誉侵权诉讼,还是要紧紧扣住侵权构成的四个要件,要看是否存在诽谤与侮辱。遗憾的是,本案一审判决恰恰对这两大问题没有论说,判决中的观点又难以自圆其说,当然无法产生以理服人的效果。
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事实真相是唯一的,人们基于真相所做出的评论,产生的立场却是多元的。既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来判断我们的评论和意见,法院又怎么把某一个立场当作法律来强加到全体人身上呢,这个立场的正确依据又何在呢?即使事实是错的,是不是当事人说的这个话被允许,这也要看情况而定。因为在这里,当事人是不是一个公众人物,也是一个评价很重要的事情。为什么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需要在法律上相应地有所降低?这不仅是因为公众人物需要受到社会的监督,更因为公众人物本身言论就很有影响。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博士)
我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这个案子判得是完完全全有问题的,最基本法律没有搞明白。首先,这个艺术品是不是消费品?第二,如果是消费者,他的九项基本权利都应该有。另外,还要保护他的知情权,这个画是作为流水线制作出来的,消费者会不会花这么多钱去买?本来是白银,以黄金的价格买,他买不买?被告可能不知道他是通过流水线来做画。另外,消费者知情权不仅包括本人的知情权,重要的是潜在的知情权,相关的媒体和人就会把这个问题曝光,我就避免买了这些东西。这是媒体的责任,也是消费者受到侵害之后的一种权利或者说一种义务。消费者的批评权并不因为他之前明知而消失,他之前知道这个是流水线的画,他依然可以评论。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欺诈的问题,本案的被告可以进行反诉,获得双倍的赔偿。
李国民(《检察日报》编辑)
我认为应该判定以流水线作画是不是事实,是不是虚构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诽谤,对这个问题,虽然被告也进行了举证,法院基本上没有理这个茬。该认定没有认定。对于不该归法院管的,观点是非对错,法院倒以真理掌控者的身份,以居高临下的姿态和不容置疑的口吻对其进行了评判,认定评论构成或者不构成的标准严重的不统一,也不太明确。评论有贬损意味能不能构成侮辱,不构成侮辱能不能构成侵权,这些东西都是有疑问的。这里有这样一个认定,因为被告曾经收藏过范曾的作品,两人是交易双方,存在商业利益,这就不是一个纯粹的文艺评论。这里因为存在交易行为,就推定他的评论存在恶意,这是非常不妥当的判定。如果说这个逻辑成立的话,消费者对经营者或者说服务提供者根本不能有任何的批评,因为你和他有商业往来,有商业利益,这样的话肯定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法院这样“创造性”的司法是让人很吃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