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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恶意倾向”的媒体报道权

2009年12月28日 10:15:20  来源:中国书画收藏频道

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在审案件将追责。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该规定也列举了追惩媒体的五种情况:恶意有倾向报道在审案件的,泄露国家或商业秘密的,损害法官名誉及诉讼参与人权益的,干扰审判及执行的,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高法规定甫出,我就仿佛听见一声巨大的哗然,在网络深处蔓延。这不光是论者指出的,它对法院接受舆论监督仅仅强调“应当”,缺乏具体违责惩处措施,执行效力就会打折扣;而对媒体“侵权”则分列五种详细情形,甚至要“依法追究”。这种对双方违责的不对等,让人感觉有点袒护法院而苛责媒体,更在于以“恶意倾向”来对媒体追责,很可能演变成为对媒体的设限,进而成为对媒体及公民言论权利的打压。

“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将如何界定,怎样的意味才算是恶或非恶的,而媒体的这种“恶意倾向”又是由谁了算?这样一些问题不禁让人深感怀疑,并为之神伤。它让人不由得想起一句在2009年大放异彩的官话就是:你到底是替谁说话?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因为到底替谁说话,总是能反映出某种倾向性来的,而以此之立场观彼之言论,也总是难保会匝摸出一些“非我族类”的恶意来的。那么又如何保证这个“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不会成为一根棍棒,不仅授人以柄,而且令有恃者无恐?会不会这样一来,曾经无数次上演的网民发帖而引起“诽谤案”就将一一得到司法支持?

不得不承认,在这个世界上活着,多数的中国人总是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来揣度某些现实。也不得不承认的是,这种揣度总是屡屡成真。所以有了当年高法对刘涌案的提审与改判。这当然不是媒体可以“恶意倾向性报道”的理由,但无疑是可以用来追问何为“恶意倾向性报道”的素材。这其实意味着,如果司法的确存在某种恶意与不公,那么又如何好去指责媒体的“恶意倾向”?除此之外,真正令我感到废然的是,我们还没有来得及为媒体的自由与权利做出一种法制性的界定,却总是急不可耐地要对媒体的自由与权利进行法制性的限制。

无良的媒体以及违反新闻伦理原则的报道,难免会有。而司法独立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法律准则,也应当予以尊重。在这个意义上,“媒体有义务尊重国际公约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独立”。这句话,出自《关于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但这一准则也同样指出:媒体自由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于言论自由的解释。还指出: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包括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

媒体不是中纪委,也不是审计署,但媒体必然是一个监督与批评者。我很怀疑,对于媒体报道而言,客观与中立是否只是一种神话,因为很多时候,报道本身就是一种倾向或立场。因此对于这样一种规律性“恶意”或“倾向”,司法应当予以必要的理解和容忍。正像司法有其独立性一样,媒体亦有其独立精神,它们都不可亵渎。而且事实上,司法与媒体同为社会之重器,不可偏废,也有着互相监督之关系。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前提,“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很可能是一只罗织起来的箩筐,将一些真相或正义悉数装了进去,再难见天日。

(责任编辑: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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