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知道拍卖的低价?
如何使拍卖活动能得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拍卖从业人员和广大竞买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
首先要求拍卖企业不但要有好的拍卖师,而且要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人才队伍。其次还要认真做好拍卖工作中的每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尤其是科学合理地确定拍卖底价,是带来较高成交率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条件。现结合日常工作实际谈点粗浅认识。
一、分清拍卖底价和评估价的关系拍卖底价和评估价有着质的区别。许多人都将评估价误认为是底价,混淆二种价的概念,至使在确定拍卖底价时容易出现差错。
(一)拍卖底价是竞买人竞买拍卖标的的基础。底价又称保留价,是委托人委托拍卖标的的最低保留价。是拍卖人与竞买人达成拍卖协议的必备条件,也是委托人制约拍卖人的一种附加条件。竞买人在确定的底价基础上,运用竞价方式,最终以价高者得的原则产生出买受人。它的一切活动都是在公开的场合下进行,受到各方当事人的严密监督,它和评估价有着严格的区别。
(二)评估价不能代替拍卖底价。评估价是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对所需评估物所作的一种评定价格。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用评估出的价格,直接用于抵偿和变买是有一定实用意义的。
但以评估价作为拍卖标的的底价是不科学的。主要表现有,一是评估是对某一特定物的一种估价,是一种静态行为,而拍卖是一种动态行为。从评估到拍卖程序需要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市场也会起到一定变化,评估出的价格实际已经滞后于市场。二是评估的目的和方法不同,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同样一件评估物,用两种计算办法,就会出现两种不同评估结果。这种差异的出现,主要是评估人员站的角度不同,采用的计算方法不同所致。三是人为因素较大。评估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评估的质量。这主要指人员的文化、阅历和实际工作能力。加之人情因素的影响,使评估结论缺乏公正性。四是利益驱动。评估数额越大,收费就越多,在评估时经常出现就高不就低现象。还有少数房产部门实行垄断经营,自行评估,自行拍卖,自行办理手续,制约和阻碍了拍卖业的开展。以上列举的种种评估方法,既不能准确反映不断变化的市场,又不能反映出拍卖的具体实际情况。因此,将评估价作为拍卖底价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