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共同创作作品的认定以及权利归属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应该注意,首先,合作作品是指二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重点在于合作创作,即包括摄影作品在内的着作权保护的作品是作者的智力成果,因此只有在作品的内容创作上有智力贡献的人才能成为合作作者。例如在摄影过程中仅仅提供资金、人力或者物质条件,尽管他们的贡献非常大,甚至没有他们的帮助,作品创作根本无法完成,但是由于这些贡献都不是针对作品内容的智力贡献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相反,在摄影过程中对于拍摄对象的选择、布置、装饰以及对摄影角度、方式和相关数据的选择有实质性智力贡献,并且这些贡献最终反映到作品的内容上,那么这些人共同完成了作品的创作从而都有着作权,即成为合作作者,而这样的作品成为合作作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仅仅摄影师或者直接按动快门的人可以成为合作作者,其他人也可以;例如在人像摄影中,有些模特不仅仅是被拍摄的对象,而且还与摄影师共同研究和设计具体的拍摄主题和内容,那么他们对作品的内容是有实质性智力贡献的,则可以与摄影师共同成为合作作者,从而共同享有着作权。
其次,根据我国着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例如,两位摄影师合作创作一个摄影主题专辑,有多幅摄影作品组成,那么对于这个专辑两位摄影师都是作者,即合作作者;但是其中的每个摄影作品又是两个摄影师分别各自完成的,则对于这些摄影作品,每位摄影师又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各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其着作权;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即除了不可以将这个作品进行转让之外,各个作者可以行使其他经济权利,但是所获得利益应该在所有的合作作者中合理分配。
最后,合作作品中的作者之间对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部分可以自由处分,例如双方可以在创作作品之前或者之后共同约定合作作品的经济权利部分归属一个人所有,例如在人像摄影中,如果摄影师与模特就合作作品的经济权利有约定都归属于摄影师,那么尽管该模特对作品有智力贡献但是只有精神权利而不再享有经济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