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共同创作作品的认定以及权利归属
摄影作品作为着作权法中的作品中的一种类型如果具有原创性是可以获得着作权法的保护的,那么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着作权人,尤其是在多人参与创作的情况下又如何确定着作权人?
关于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之分,我国《着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除了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由这些法人或者组织享有着作权之外,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但是着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如果单位和作者之间另有约定的,依据约定。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对于摄影作品的着作权归属问题,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摄影师本身受雇于某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并且其摄影行为是为了完成该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时,那么这些摄影作品的着作权仍属于该摄影师,雇用单位只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并且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单位与摄影师有约定的情况下,则根据该约定来确定着作权的归属问题;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像摄影作品或者美术作品等这些艺术性较强,并往往更多体现创作者个人意志的作品,着作权法上所赋予的精神权利更为突出,这些精神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即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来转移或者放弃;这意味着即使单位和摄影师之间有相反的约定,这些约定也可能无效,即这些权利仍然属于摄影师。
对于非职务制品或者职务作品中着作权属于摄影师的情形,有可能有合作作品的出现。我国《着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