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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珍视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自序

2013年12月27日 09:51:17  来源:中国书画收藏频道

中华民族具有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的深厚传统,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却是近十几年的事情。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世界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我国的昆曲艺术名列其中。以此为标志,短短十几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从初始的比较单一的项目性保护,走上了整体性、系统性的全面保护阶段。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同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在具有自觉性的科学保护的道路上迈进。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效是显着的,其保护实践显示的意义,产生了重要的国际性影响。

首先,我国重视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间的合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国际性课题。因为丰富多样的文化遗产,不仅是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财富,也是属于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保护优秀的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公告制度。目前,我国已成为拥有该组织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急需保护濒危项目和保护实践示范项目最多的国家。通过项目的申报,向世界充分展示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价值及实施保护的积极态度和创新务实的保护实践。2004年8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成为最早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我国相关机构举办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并通过展览、演出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让世界看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不仅很好地体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保护工作的宗旨,也以自己的实践推动了世界范围内保护工作的开展。2011年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培训中心在北京成立,既说明了国际社会对我国保护工作成绩的肯定,也说明了“中国经验”的传播,对促进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的意义。

第二,重视推进立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文化领域的重要事项。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文化领域的第二部法律(此前只有《文物保护法》)。该法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了整体性的规定,奠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性、规范性和持久性开展的基础,也标志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走上依法保护阶段。

“非遗法”颁布之前,在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同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其中包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两个文件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布的指导意见。文件对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实施步骤都作了规定。《通知》指出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保护工作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这些重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初始阶段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国务院规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文化遗产日”。文化遗产日的施行,为调动社会特别是公众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在保护实践中探索总结形式多样的保护措施。我国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保护工作:全面普查,弄清楚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包括数量、项目产生的渊源、演变的历史过程、现状、传承人、保护措施等;制定保护规划;建立四级(国家级和省、地、市级)名录保护体系和国家级传承人名录公布制度。同时,从整体性保护的原则出发,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维护文化的多样性、保护文化生态空间的完整性和保护文化资源的丰富性;从积极保护的原则出发,避免静止和凝固的保护,在不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按其内在规律自然演变的前提下,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项目,以及民间美术、传统医学药学、饮食文化类项目等尽可能寻找生产性保护的方式加以传承和发展。这些项目,本来就是人们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在今天,要强调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靠自身价值的体现,而获得持久性传承的重要方式之一。它在上述项目的保护方面已经显示出突出的有效性;从抢救第一的原则出发,要对那些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及陷入生存困境的项目,通过文字、数字化等形式加以抢救性保护,使之转化为有形的形式加以保存和传承;从原真性动态保护的原则出发,对民间信仰及一些民间的礼仪、仪式等,要尽可能使它在产生、生长的原始氛围中保持其动态的活力。

第四,社会公众不断树立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健全的传承保护体系和有效的保护机制正在形成。近十多年来,随着保护工作的推进和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社会公众逐渐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非遗”保护家喻户晓,“非遗”保护得到社会公众高度认同,还没有任何一项文化工作像“非遗”保护这样广泛性的深入人心。从我国的保护实践中可以看到,只有社会公众的自觉参与,保护工作才会真正取得成效。社会公众自觉参与保护的程度,决定着“非遗”保护的实际成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它走过的保护历程,实际上是一个在总结实践经验中不断探索的过程。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路走过来,基本上没有走弯路,这首先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以及中央建立在文化自觉、自信、自强基础上的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科学认知,这使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评价也就具有了一种科学的态度,对项目的认定也就把握了一种科学性,这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没有发生偏差的首要原因。其次是在重视加强国际性合作和认真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同时,十分重视“中国经验”的创造和总结。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都明确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学习但不照搬国外经验,而是在保护实践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不断创新的经验推动保护工作健康发展。第三是在我国的保护工作中,建立起了良好的工作机制。文化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以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共同携手推动保护工作;中央和省级政府文化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随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成立,各地也都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规划、指导、实施保护工作,真正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立法、规划、指导和经费投入方面,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作为传承主体,社会有关机构等作为保护主体,共同在保护工作中发挥了根本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传承主体,在我国的保护工作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还有一个方面是社会公众不断树立起自觉参与保护的意识,共同从舆论和实际工作中推动着我国保护工作的开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方面,新闻媒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实践中,坚持科学保护的原则、坚持遵循客观规律是十分重要的。科学保护的前提是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工作的初始阶段,这并不是一个清晰的问题,在今天参与保护工作的同志们都比较清楚地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范围内容,也比较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概念来描述的时候,可以这样来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通过口传心授、世代相传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亦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的,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多地表现为精神性、智慧性、技艺性的呈现形态,它与我们的精神、情感、思维方式相联系,它往往是以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呈现出来。

坚持科学保护的原则,还要正确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其重要的规律是“恒定性”和“活态流变性”。恒定性是指人类智慧、思想、情感和劳动创造积淀形成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情感表达方式,它成为个体的人的一种“群体”活动,形成一定群体人们共同遵守践行的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具有集体维持的恒定性,不是一个个体可以随便改变的,它世代相传,因之具有一定的恒定性。但是,随着时代、环境、生产生活条件、审美趋向等的变化,整个传承链条上每一个环节的传承者,都会把自己的独特体验融入其中,所以整个传承过程又不是凝固不变的,它是在继承和创造的统一性中发展,这就是它的恒定性和活态流变性。正因如此,它才有可能作为传统而持久延续。

我们说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不是人为地随意改变它按照自身演变规律自然演变的进程,也不是使之静止、凝固不再发展,而是要保护它能够按照自身发展的规律去自然演变。正因为我们的保护工作是建立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所以才能够一直保持一种稳健而具有持久性的健康发展态势。

我有幸一直参与了我国十多年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从2000年底到2001年初,主持组织首届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昆曲艺术为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起,连续三届承担组织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工作,并作为副部长具体指导第四届的申报工作。回想首届申报之时,人们大都不清楚“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是怎么一回事。在这种情况下,文化部把申报评审工作交给了中国艺术研究院,在经费困难,当时中国艺术研究院职工全额工资都难以保障的情况下,积极筹措制作申报文本和短片及音像资料的经费,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申报规则一丝不苟地讨论、评审。虽然专家们对规则的理解意见并不一致,甚至争论起来,但高度的责任感把大家凝聚在一起,求实的科学精神把大家统一起来,最终将红火一时的“丽江古乐”这样的伪“非遗”剔除在外(发展演艺产业是另一回事),昆曲艺术成为专家们一致的推荐项目。因为没有经验,申报材料的制作也很艰难,报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后,曾有数次文本的返回修改,每次都是夜以继日,以最迅捷的速度完成报回,生怕误了每次修改的截止时间。申报评审及加班加点没有任何报酬,但大家没有任何怨言。当时,中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办事处的同志每次都及时地反馈前方意见,内外协调配合,很好地完成了任务。每每忆起那时的评审工作,对共同参与工作的同志们,我都心怀真切的感谢之情。后来的申报评审工作虽仍有困难和曲折,但规范、公正、公平的评审与科学、细致的申报文本制作,保证了我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工作取得重要的成绩。

作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我还有幸参与了十多年来我国保护工作的一系列具体组织工作。这些具体工作的艰难与曲折自不待言。但文化部、财政部和相关部委高度重视与支持,文化部原部长孙家正、现任部长蔡武同志和财政部分管教科文财政工作的副部长张少春同志都把“非遗”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同时,各地相关机构的同志们努力推进工作,大批着名专家学者如刘魁立、乌丙安、冯骥才、资华筠、祁庆富、刘锡诚等积极参与,共同推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克服困难中不断前行。其中,不能忘记的是,周和平同志担任文化部副部长分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期间,他以开拓性的工作思路和推动措施加强这一工作,在他的领导之下,全面的保护工作有了显着的进展。我担任文化部副部长后一段时间,又接手分管这一工作。2012年底从副部长岗位退下后,仍继续担任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兼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管委会主席。我感谢组织赋予我这样的工作岗位,使我有机会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阶段能够参与这一工作,在工作实践中学习并为推动这一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贡献力量。正是抱着恪尽职守努力适应工作的心情,在参与推动保护工作的同时,也在努力思考保护工作实践中的理论总结问题。因为只有理论与实践的并行,从实践中总结理论又使之指导和推动实践,保护工作才能健康地发展。这十多年中,不少理论工作者,以自己的研究成果奉献于保护工作的实践。在工作的过程中,同时进行理论的思考,也同样是我的一个想法,这当然也缘于我供职于中国艺术研究院的责任。2006年10月,我与陈飞龙等七位同事共同编撰出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这本书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现在,我把自己十多年来发表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章整理出来,集结出版,与热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行和读者交流,以期进一步思考正在进行并在不断解决新问题中探索前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我感到欣慰的是,正因为处在保护工作的实践之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进程中的主要问题,我都较早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像我提出的“生产性保护”等观点也得到保护工作实践的认同。但这本集子中的文章大都是根据保护工作发展的实际问题提出看法,也多数是媒体朋友约稿写成,也就难免有缺乏系统性及难以避免重复论述的问题。好在这些文章都是我在保护工作实践历程中有针对性的思考,或许有回顾总结这段保护工作实践的参考价值。同时,我在一些文章中提出的问题或观点,也是今后的保护工作实践中仍然需要探索和回答的一些问题。因此,这些文章也可以为今后更深入的理论思考提供借鉴。本书还附有我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有关“非遗”保护工作的提案和部分媒体记者采访的报道。提案中有一些是我单独提出,有的是作为主要提案人征得有关政协委员同意签名后共同提出,如梅葆玖、叶少兰、朱世慧、朱乐耕等同志都与我共同提出相关提案。媒体报道中记者的文章也都比较准确地表达了我的思考。相关提案与部分采访的文章附录于后,一方面也借此表达对这些朋友们的谢意。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任重道远。今后,我们要在全面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重在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机制,仍然要以传承人为核心,以持续传承为重点,以促进各民族之间、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尊重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推动开展全面的保护工作,要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共享保护成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是为了留住历史,而是要着眼于在继承优秀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进行文化创新。所以在保护工作过程中,我们既反对盲目否定传统文化遗产,也反对“泛文化遗产论”。同时明确我们提倡大力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不违反人性、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有利于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大力倡导传承人在认真学习、地道地继承传统的过程中,以自己的思考与体验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代的新创造。在今天,我们仍然需要深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无论是从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的纵向发展看,还是从中华民族是由多民族组成的民族大家庭的多样性文化创造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明的创造成果,它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构成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可以说,作为人们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思想、情感表达方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千百年来,同儒家文化、道家文化和佛教文化一起,共同构成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体。比如,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个民族都有民间信仰,很多民间信仰并非儒、释、道所能涵盖,正是民间信仰及表现为人们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思想情感表达方式的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蕴涵的文化传统,更广泛地维系着大众的文化趋向,传递着人们的信仰和习俗。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保护意义的认识仍然不够充分。应该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于我们建设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和促进当代文化创新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只有进一步深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与保护的意义,我们的保护工作才会更具有紧迫性、自觉性、实效性。我们应该永远珍视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努力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断创新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王文章(作者为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兼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易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