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投资应尊重文化融合规律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使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目前,全社会关于文化、文化产业和文化产业投资的关注空前升温,社会资本正源源不断地涌入文化产业,为文化产业的大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文化有自身的特性,融合性是文化的重要特性之一,进行文化产业投资,如果不了解和把握文化的融合性,很可能会使文化产业的发展在社会资本的大潮涌动中迷失方向,这既不利于文化的发展,也会损害社会资本的利益。
文化虽然具有排斥性,但文化也天然地具有融合性,文化融合是常见的社会现象,如宗教文化、戏曲文化、音乐文化,都是文化融合的典型结果。
在工业文明和信息社会到来之前,文化的融合是长期而缓慢的,文化排斥和碰撞是文化融合的必经过程。人类进入信息社会以后,人类群体和个体对各种文明和文化的包容性有了史无前例的提高。在现代工业文明的支持下,信息社会所提供的技术手段和资本支持,使得各种文化的融合速度大大加快,以既有文化形态为基础的新型文化形态每天都在产生。文化业者可以借助技术和资本的力量,将两种风马牛不相及的文化融合起来,形成新的文化形态和文化产业。文化形态和文化产业的这种“开发”方式越来越成为文化创新的主流模式,而传统的继承创新方式反倒成为次要模式。
文化的融合性要求文化产业投资要适应文化融合的趋势,主动运用资本支持和技术手段进行文化融合,更新旧有的文化形态和文化产品,创造新的文化形态,形成新的文化产品和产业。
某些文化形态和文化产品乃至文化产业在自身遭遇发展瓶颈的时候,如果能够主动吸取其他文化对象的优势,就有可能再次焕发青春,对文化产业来说就是一次创新,文化形态和文化产品的生命力得以延续。
因为文化具有融合的特性,文化产业投资者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促进文化的融合,从而让文化形态和文化产品尽可能地延续生命力,以获取最大程度的投资回报。但是,一般事物发展的规律决定了任何文化形态和文化产品都会走向衰落。在衰落过程中,文化形态还可以延续存在,但相应的文化产品和产业则可能不再具有投资价值,文化产业投资不可以把文化形态的延续和文化产品和产业的延续混为一谈,因为既然是投资,则要求投资回报,而衰落的产业通常是无法提供合理回报的,抱残守缺是不合时宜的,也是不符合产业投资理念和原则的。
另一类文化融合是两种或多种文化形态融合成一种新的文化形态。当两种以上文化形态趋于融合的时候,各自的优势文化元素被突出和放大,彼此吸收对方的长处,一种新型的文化形态就会诞生。出于资本追求新、奇、特的考虑,文化产业投资者应当敏锐地意识到这种新型文化形态所蕴含的投资价值。目前国内流行的各种“映像文化”,已经有意识地在资本投入的支持下通过多种技术手段把各种文化形态融合起来,创造了众多的新文化形态,满足了市场需求,甚至创造了市场需求。一些历史文化城市把古建筑艺术、文艺表演结合起来,创造了新型的旅游文化形态。现代文化融合与传统文化融合不同,传统文化融合是自发、简单、缓慢的,对资本投入和技术手段的依赖较少;而现代文化融合则是主动、复杂和快速的,更多地依赖资本、技术和设备投入。因此,现代文化融合为文化产业投资打开了广阔空间,为文化产业资本提供了很好的表现舞台。目前,文化融合正呈现加速的趋势,文化产业投资应主动把握这种趋势,借助于资本和技术的力量,在新创意的支持下,将多种文化融合起来,创造出新的文化形态,就有可能取得产业投资的成功。
不过,任何手段都存在滥用的可能,一种手段和技术一经取得成功,就会产生路径依赖,甚至是穷极其能,由此而导致的结果就是“边际效用递减”和文化欣赏的审美疲劳。在资本和技术的支持下,文化产业投资者可能会完全不顾文化形态、文化产品和文化产业发展本身的规律,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的极大化,盲目捏合多种文化形态,甚至是强行捏合多种文化形态,制造出不能为大众接受的“文化怪胎”,把这种畸形产品作为文化产业来发展。从历史的经验来看,文化作为社会现象,一定会经受社会批评和历史的检验,畸形产品的流行注定不会持久,以畸形产品为基础的文化产业也没有太多的生命力。魏晋时代的道教文化、文学艺术和酒文化的结合就是畸形文化的一个典型。文化产业投资确实应当积极主动地利用社会资本和现代技术来加速文化融合,以开发新的文化形态和文化产业,但为产业健康发展和投资效益计,应当尊重文化融合的规律,而不要以制造畸形产品来取得一时的轰动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