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华孝文化营造社会道德氛围
近些年孝道立法一直是引人关注的话题。在关于“孝道立法”的严肃谈论中,不少人指出孝道立法的不可行,认为“孝道立法”无法量罚,言之有理。但应回到中华传统孝文化的根上去开释这个观点,唯有如此,才能对“孝道立法”产生理智判断并可期望产生新的看法。
孝道尊严是儒家思想的要义,孔子《论语·为政》是儒家孝论最重要的开示,正是在《为政》中,儒家孝道的深刻性得以揭示。在《为政》中,孔子对于“孝”的开示与其他篇章一样也是因材施教、层层深入。在孟懿子、樊迟等资质较低的学生问“孝”时,子曰“无违”,并进一步解释说,所谓“无违”就是要遵循孝行的外在规范,即对父母要“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而在对资质较高的学生子游谈“孝”时,却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孔子这里对“孝”的谈论明显转深,对父母“无违”,生养死葬,是否就算尽孝了呢?犬马之属,出于动物本能也有舔犊之情,那么,人跟动物的区别何在呢?孔子说,人之尽孝,要在有“敬”。此处之“敬”,可训为“尽”。敬者,尽也,就是说,人之尽孝不仅仅是出于被动的外在规范,而是要从外到里,无所不尽。内心中要有对父母亲严的真正挚爱,对孝的真正认同,由此出发,生养死葬才有其笃实意义。所以孔子在对另一个学生子夏谈“孝”时,才有这样的感慨:尽孝最难的是什么?在于“色难”,就是要以内心的欢愉来侍奉双亲,因为唯有心中无私,对父母之爱溢于言表才有此等欢愉。孔子说,能做到这个,真难啊!
孝道的根蒂在内心之“敬”,就是老百姓平常说的“孝敬”,由“孝敬”表而出之是为“无违”,老百姓称之为“孝顺”,由“敬”而“顺”、以“顺”表“敬”,这是孔子论孝的深层本意。故此,儒家孝道内涵可分发自内心的“孝敬”与外在规范的“孝顺”两个层次,“孝道立法”的缺陷,其实是论“顺”不论“敬”,注重孝道的外在规范却忽视了对为孝至敬的根蒂之义。
“孝道立法”的意图,是想以现代法律框架来约束人们的孝道行为,却忽视了现代法律文化在根本上与孝道精神是错位的。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于西方社会契约理论,法律的要义是人们出于自由意志而进行公共缔约。在西方文化传统中,个体自由偏向于主体意志对外在世界的征服,为解决多数人的自由必将导致社会解体这一事实,法律缔约通过设置可量化的标准来实现对人们自由意志的约制,以此实现法律维护下的社会公正与秩序,而对社会个体内在的自由意志,现代法律体系其实是将之先行设定为不可追问,或者是将之简化为所谓“法律意图”。
“孝道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行孝的可量化标准是什么?孝道出自于人们的孝敬意愿,表而出之是为孝行,故此孝行几乎是不可量化的。《论语》中在谈到孝行的时候,从表面而言有不少地方简直是相互冲突的,比如在《里仁》篇中,一方面孔子认为人可以向父母提意见,“事父母几谏”,另一方面又认为父母教诲应无条件遵从,“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比之当下,给父母洗几次脚算是行孝?一年中回几次家算是有孝心?如此这般的胶柱之论其实非常荒唐;如果“孝道立法”势在必行,孝行量化的简单思维是必须要抛弃的。其次,“孝道立法”如果缺乏必要的调校,将适得其反,使中华传统孝道传承于此断绝。《为政》中孔子说得明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就是说当以外在的规范来约束百姓孝行时,老百姓就会将自己的不孝定义为外在的有罪(或无罪),从而阻碍了对自己不孝行为的自我审判,即所谓“无耻”。衡量孝道,过度依赖外在标准的审判,必将导致人们对自己不孝行为的千般开脱,使现实中的孝道实践胎死孝道聚讼中,发生在不孝者心中的羞耻感也将会以对所谓“法律公正”的信赖而抵消,真正到了这个地步,“孝道立法”的破产还是小事,人们内心中再也没有了对不孝的自我审判,那才是孝道尊严彻底沦丧的开始。
然则,如此说来,孝行是否完全可靠自觉而不需要任何外在督行?其实不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孝道之罚不像现代法律一样罚之于身,而是罚之于心,使其在无可逃遁的内心审判自我矫正,就是孔子所说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孝道督行的机制在于内心知耻,这是中华孝道文化是现实可行的实践体系而非道德空谈的重要保证,也是中华孝道由现实实践而邻借于内在超越的关键契机。“耻”是会意字,意为“耳听即止”,是在肯定人人内心都有孝道根苗的前提下,轻言点拨,内心即警,即所谓“响鼓不用重锤”。特别应予以点明的是,孔子的“明耻”论其实建立在一个设定之上,那就是人人内心都是孝道之根苗。但在孔子思想中其实缺乏先验层次,人人内心都有孝道之根苗的正确理解,应是社会个体在“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长期熏染中,德性内化、礼浸肉身,长期习染而成的内心品格。在当代,正是德性、礼制氛围的整体淡化,才使人们内心缺乏孝道内警之机,敲之空空,扪之无物,所以才有了强化外在规制的“孝道立法”!
道德氛围的整体淡化,是中华孝道失传的真正原因,也是“孝道立法”所以不伦的根由。然而,正是“孝道立法”,在经过适度调校后其实大可成为当代孝道光复的重要契机,在此意义而言,“孝道立法”不可轻率捐弃,而应当严肃、认真地继续讨论下去!
从孝道文化的本质而言,内心之罚的个体明耻才是孝道督行的正途,孝道尊严的知耻之机发生于社会道德范围的浸润,而在当代,社会道德氛围却趋向整体淡化;然而,此处存在一个一直未被重视的洞察:即社会道德氛围日趋淡化却并非失去,确切而言,社会道德的淡化其实是某种屈抑,是其社会影响力在整体影响力框架中的旁置。于孝道文化而言,“孝道立法”“给父母洗脚”等能成为影响巨大的社会热点事件,这本身就说明孝道尊严的社会整体氛围其实仍然强劲,人们内心中的明耻之机仍然醒着,但在当代多种影响力资源的整体竞争中,孝道文化的整体氛围缺少强有力的国家声援,使其能在各种影响力竞争中占据优势。这种声援将来自何处呢?“孝道立法”,在客观上将会产生这样的声援效果。
为中华孝文化营造社会个体浸润其中的社会道德氛围,这应是“孝道立法”的真正定位。“孝道立法”所提供的重要契机,在于将国家法权引入当代孝道评价中,客观上提升了社会氛围对孝道评价的影响力平台,使社会氛围对孝道的评价成为一种主流舆论,“那个人因为不孝顺犯法了”这样的社会评价因此将产生强大的社会威慑力,在此主流舆论和威慑力的氛围浸润中,社会个体在孝行上的自我明耻将愈加豁然,有此个体之明耻,则关于当代孝道践行的一切问题都好办了。从实践层面而言,“孝道立法”对社会舆论的营造,不能够全部依靠权力执行机构,而是要靠法律向下落实,使现代法律公权与民间孝道习惯法相结合,使法律的尊严真正转化为民间道德认同,唯有如此,才能使“孝道立法”的“声援”意义充分发挥。
要之,“孝道立法”应止于声援,罚在明耻,这一尺度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