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艺术品市场:巧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每年3·15,“维权”一词都会成为热点。在艺术品行业渐渐规范的氛围中,依然有很多侵犯权益的事件出现。在今年3·15来临之际,本报仅就一些艺术品产业链中的侵犯现象做分析,其中包括拍卖、保险和艺术家权益,看看当遇到被侵权时该如何用法律手段应对。
案例 1
涉及方面:拍卖
违规收取“展览费”
据投诉人浙江嘉兴陶先生提供的“服务合同书”和《2012年秋季大型艺术品拍卖会》的拍品图录反映,去年下半年,其所委托的拍品先经上海比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上海成昊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请来的文物专家鉴定,为“清代乾隆年制瓷枕”。委托时估价为1000万元,因被要求按评估或起拍价的1%收取“展览费”,只好将起拍价下调至260万元,保留价550万元。该标的由上海国石拍卖有限公司上拍,但因最高应价仅300万元而未能成交。后来,陶先生愿意以200万元卖给举牌人,但比德文化迟迟未安排见面。
分析:上述三家公司均不具有经营或拍卖文物主体资格,无从提及拍卖。同时,正规拍卖企业没有提前收取1%图录费之说,这不符合中拍协规定。此种行为可以归纳为经济诈骗的范畴。在行业协会加强拍卖行业自律的同时,收藏者、投资者也要摆正心态,选择有资质的大拍卖行或者业内口碑好的拍卖行,同过可以通过工商局网站查询该拍卖公司是否在工商局备案并具有拍卖资质,若没有可以直接向工商局进行举报。
案例 2
涉及方面:保险
空运货品按斤赔偿
去年10月12日,董先生带着30件藏品登上了东方航空公司航班,在飞机降落合肥后,董先生发现行李箱表面已塌陷,30件藏品已有8件严重损坏。董先生表示,他在机场托运时曾告诉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行李箱里装的是瓷器,属于易碎品且非常昂贵,但工作人员并未要求进行保值和签署任何保价协议,只是通过安检仪后完成托运。目前,东航虽对董先生托运的东西破损表示遗憾,但最终还是得按国家规定的1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
分析:因为没有提前购买保险,在赔偿中只能按照航空管理规定进行赔偿,可谓“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艺术品保险一直是目前艺术品市场的盲区,对于一般投保人,保险公司是不会对其进行受理的。目前开展艺术品保险业务的人保、平安、华泰等纷纷表示,个人对艺术品进行投保,因为保险标的价值不好确定,一般很难受理,但是对于有公开拍卖记录的藏品,则较好操作。在艺术品运输过程中,有运输险可以保证藏家权益,对于贵重物品可以主动要求上保险,莫要遇到问题的时候才后悔莫及。
案例 3
涉及方面:艺术家
艺术家打假见成效
去年5月,着名画家杨之光已经拍卖和即将上拍的作品中发现42幅赝品,这些赝品有80%是原作临摹,有20%是凭空捏造,共涉及17家拍卖行。杨之光通过女儿杨红的微博发布赝品信息,提醒藏家注意。在打假微博出现后,各拍卖行纷纷撤拍赝品,但是,由于没有查到原造假者,很难诉诸法律程序。
分析:如果买受人在拍卖会上买的假画,且拍卖行不存在误导行为,没有艺术家的赝品认定,法院则难以判定赔偿,早年的“吴冠中假画案”就是判例。而在其中,艺术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藏家的合法权益。
艺术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艺术维权的重要项目,很多艺术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侵犯了权益。去年赵建成维权案由艺术家本人鉴定作品被认定是判断作品真伪的主要依据,此举也为艺术家维权树立了榜样。艺术家维权要有主动意识,如果在侵权面前,自己不站出来维护合法权益,只能让造假者逍遥法外。
专家说法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欧阳树英
中拍协非常重视行业自律问题,其中,拍卖企业有意将赝品和质量低劣的假冒物品进行包装后拍卖,蒙骗竞买人,谋取暴利给拍卖市场带来破坏性后果。去年发布的《标准化报告》显示,经过几年的行业自律监督,该行为已经得到明显改善,44家企业成为达标企业,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强。但是,一些没有资质的小拍卖公司的问题依然明显,中拍协所接到的投诉也多集中在这些公司,例如缺乏资质进行拍卖、骗取图录款等。建议买受人和竞买人首先查询拍卖行资质,慎重选择拍卖公司。
北京画廊协会秘书长董梦阳
画廊作为艺术品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参与人数众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对于行业协会来说,只能从正面引导方向的角度去协调,前几年画廊卖假的事情也屡有发生,但是这仍属个别现象。文化部的诚信画廊评选为画廊业树立了标杆,这些画廊在艺术家的选择上质量也有很好的保障,在选择画廊时可以将此作为参考,避免出现纠纷。无论是在拍卖行还是在画廊买画,藏家都要有自己的判断能力。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人大律师学院兼职教授王凤海
文物艺术品拍卖中,标的和买受人是不应该受《消费者保护法》保护的。因为《消费者保护法》针对的是购买生活消费品的人群,而拍卖指向的是做投资和收藏的,把它等同于一般消费品是不恰当的。文物艺术品收藏中不要盲目跟风,要买自己喜欢的,收藏者在买东西前要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也可以找懂行的人来参考。文物艺术品在拍卖前做两天以上的展示,七天前就会发布公告,这给竞买人提供了充分的考察、鉴定的时间。这种风险有点像股市的风险,不是一对一对价,而是竞价,价格高低就要自己判断了。
在遇到纠纷时,可以以国家的《拍卖法》、商务部的《拍卖管理办法》和工商局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法规为依据去处理。如果以欺诈为目的是属于经济诈骗活动,出现这种情况拍卖公司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由拍卖主管部门、工商主管部门或执法机关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