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紫砂作品署名权纠纷在江苏宜兴审判
为了完成评定职称中的论文发表任务,将他人创作的紫砂壶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并在论文中大谈特谈创作感言,一紫砂艺人及出版社因此被该紫砂壶的原作者诉上法庭。近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侵犯署名权纠纷作出判决,判令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2013年1月7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被告王某承认其为了能顺利通过职称评定,从网络上下载了“和通日月壶”图片,并虚构了创作过程。但他认为他的《创作谈》没有对和通日月壶署名,也未制造出相同造型的壶进行牟利,不存在恶意,不构成侵权。在庭后的访谈中,法官了解到此类行为竟是行业内的普遍做法,“因为发表论文是晋级职称的硬性指标,而写有创意、有特色的壶更容易发表,所以大家都会找比较好写的壶来写。这种做法大家都心知肚明,睁一眼闭一眼;更有一些是直接找枪手来完成,根本不会考虑到知识产权的问题。”
宜兴法院认定王某在《创作谈》中虽未在“和通日月壶”上署其姓名,但无论从文章的标题还是内容,均传递出王某主导了该壶的整个创作过程(包括灵感来源、构思、初稿修改及成品),使读者产生该壶系王某创作的印象,从而割裂了该壶与原作者张益之间的联系,应视为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且王某出于晋升职称的需要,在网络上擅自下载了“和通日月壶”图片,明知该壶系他人创作,却杜撰了该壶的创作过程,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故构成对他人署名权的侵害。出版社未行使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和通日月壶”的知名度、侵权方式、侵权时间及涉案杂志的受众数量等因素,判令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8000元。盛熹认为,紫砂行业尤其要重视对署名权的保护。一方面由于在紫砂行业,作者几乎象征着作品的市场价值,为谋利冒用他人姓名、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屡见不鲜;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紫砂技艺传承观念的制约,整个紫砂业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相对落后,因此当此类的侵犯紫砂的署名权行为发生时,利益相关者往往选择熟视无睹或者忍气吞声,较少有人通过法律等手段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助长了行业内不正之风的形成。“我们希望藉由此案,提高紫砂艺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能够合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相关审查机构能加强监督,及时审查,从而营造一个重视知识产权、发展知识产权的浓厚社会氛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