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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绛质问:个人隐私岂容买卖

2013年05月27日 11:27:03  来源:中国书画收藏频道

公开声明

近来传出某公司很快要拍卖钱锺书、我以及钱瑗私人书信一事,媒体和朋友很关心我,纷纷询问,我以为有必要表明态度,现郑重声明如下:

一、此事让我很受伤害,极为震惊。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年逾百岁的我,思想上完全无法接受。

二、对于我们私人书信被拍卖一事,在此明确表态,我坚决反对!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举行有关研讨会和拍卖。否则我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

三、现代社会大讲法治,但法治不是口号,我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我作为普通公民,对公民良心、社会正义和国家法治,充满期待。

最近几日,102岁的钱锺书夫人杨绛既生气又不解。动怒的原因,在于得悉北京一家拍卖公司将拍卖一批藏品,包括多封钱锺书书信、《也是集》手稿,多封她自己的书信、《干校六记》手稿以及女儿钱瑗的多封书信等,主体是钱锺书上世纪80年代与时任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往来书信,涉及不少对历史和学人的评判。在杨绛看来,此事非常不妥,通信是私人之间的事,为何要公开?又怎能拿来拍卖?

5月26日,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的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权威法律专家,就此事件进行研讨。专家们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着作权,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当依法禁止。

所有权

私人信件性质特殊,即便拥有所有权,其处理方式也应受限

据了解,在杨绛提出质疑后,李国强表示,那批信和手稿他已转让给一位朋友,并不是他本人拿到拍卖行的。

对于信件持有者是否有权将信件拿去拍卖,有人认为持有者有处置信件的权利。持反对观点者则认为,信件属于个人隐私,不经本人允许不能公开,更不能以此牟利。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解释,名人信件上负载有多种权利。一种是物质体现,即纸张的所有权,另外就是纸张上所负载的着作权以及纸上信息的隐私权。而着作权又包括两种,一种是信件本身作品的着作权,一种是信件中,两位先生的书法作品的着作权。“表面上只是一封信的问题,实际上有着复杂的权利负载,必须慎重考虑。”

而从物权角度,申卫星如此阐述:“至于信件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是可以讨论的。我写信给你,是出于沟通和交流的方便,并不一定意味着信件所有权的转移。另外,即便信件所有权转移了,由于信件本身的自然属性,是私人之间沟通的工具,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这种情况下收信人对于信件的处理,即便拥有所有权,也不能随意处理这些信件,其处理方式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申卫星强调,“限制体现在三个原则,一是不能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为信件不同于给一本书和一支钢笔,体现了发信人对收信人的个人信赖;二是不能侵犯发信人的权益,包括信中披露的个人的比较私密的东西;三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如果涉及第三人,也应受到限制。”

着作权

拍卖过程将信件公开、复制、宣传,已侵害书信作者合法权益

拍卖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到信件作者的着作权?记者了解到,目前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拍卖只是物权转移,不牵涉版权变更,因此不违反着作权。既然收件人拥有信件的所有权,那么,拍卖虽然不妥,却不违法。

不过,与会专家表示,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了书信作者的着作权。书信的着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属于书信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从信件的文字作品角度看,信件为私人信件,只是写给对方看,没有期待将来被公开,在拍卖的过程中,或在拍卖之后,导致信件的内容被公开,就侵害了作者对文字作品享有的发表权。”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说,“从信件的书法作品角度看,美术作品享有展览权与发表权。如果是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持有信件的所有人可以将其公开,但如果不是已公开发表过的,信件持有者的行为就应该受到限制。”

“此外还存在复制权被侵害的问题。”北大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杨明认为,“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往往会出于宣传推广的需要,制作光盘以及宣传资料。如果光盘的制作涉及信件的复制,显然需要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就侵害到复制权,如果作品是未曾发表过的,还会侵害作者的发表权。因此,即便在拍卖实际开始之前,就已经构成了侵犯着作权的行为。”

“在整个拍卖过程中,将信件公开或部分公开、复制、宣传,这已经是一种发行行为,已构成了对权利人发表权的损害。”杨明说。

隐私权

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信,泄露公民隐私,作者有权制止侵权行为

在与会专家看来,私人信件本质上是个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进行的私密通讯,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隐私,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了作者的隐私权。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指出,依据《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势必泄露公民的隐私,书信作者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此前媒体报道中所谓“信件内容不损害钱锺书声誉”的说法,申卫星表示,“信件中包含大量钱先生、杨先生与李国强沟通的个人信息,包括钱锺书、杨绛本人的信息,以及对别人的看法的信息,信息无所谓好的或者是不好的,只要是没有公开的,本人又没有公开意愿的话,就构成侵犯隐私的行为。”

“在香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加严密,从未听说过拍卖私人信件的。什么都可以拍卖,但隐私是不可以拍卖的。”王振民说,“如果允许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不加以制止,将发出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在中国,他人可以随意侵害其他公民非常私密的个人信件及其隐私!这必将摧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法律必须向全社会发出强有力的指引,引导公民在行使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

紧箍咒

商家逾越“红线”源自利益驱动,亟待全社会提升法律意识

据介绍,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和司法严格保护书信作者的隐私权、着作权和通讯秘密权,以扞卫法律的权威,维护正常的社会交往秩序和道德价值观。此前曾有过法国密特朗总统的私人信件被出版一事,密特朗夫人到法院申请禁制令,后法院认为私人信件未经作者同意,不得出版。“在侵权发生前,可以向法院申请禁制令,侵权发生后,可以向法院要求永久性的禁止侵害。”崔国斌说。

很多专家表示,在隐私权的保护上,我国从宪法到民法都非常清楚,但薄弱的是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此次事件,看起来是两位先生遭遇侵权,深层次看,是人与人之间信任关系遭到破坏,是法律尊严和法律权威没有得到扞卫与尊重。”

一些商家并不是不知法律的相关界定,而是明明看到法律“红线”在前,还要试着闯一闯。这既体现出法律的权威亟待树立,也暴露出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如果违背法律制度的商业行为发生后,商家受到的经济处罚低于商业利益,商家就会‘闯红灯’。”有专家直言。

“个人隐私权属于基本人权,既是民事权利,也是宪法保护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说。

(责任编辑:易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