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拖欠货款:拍卖行切勿纵容
2010年,曾在英国拍出5.5亿元的清乾隆粉彩镂空转心瓶,始终未收到据称是北京买家的付款,今年初经邦瀚斯拍卖行实现私下交易。
拒付货款的情况在中国拍卖市场时有发生。上月,在北京举行的2013年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国际论坛上,来自收藏界、学院理论分析研究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的代表,就拍卖行业买受人拖欠货款的痼疾,分别谈了他们的看法和解决之道。
中国有句俗语叫“欠债还钱”,但这个道理却频频在拍卖场上被挑战,拖欠货款和拒付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上月,在北京举行的2013年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国际论坛上,来自收藏界、学院理论分析研究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的代表谈了他们对上述情况的看法。有与会者认为,拍卖公司是中介平台,本身应当严格执行约法,而非一味宽容买家;其次,可以对买卖双方设定星级评定和会员服务,当信用好的会员发生付款困难时,可依托由行业协会组织或者拍卖公司成立第三方信托机构先期进行融资。
诚信与收藏文化
包铭山
苏州画廊协会会长、新疆广汇美术馆馆长
曾几何时,收藏是寻常百姓非常羡慕、崇敬的,好像是富人、文化人、有心人的一种雅致。这一种行为也是非常受人尊重的业余爱好。过去,如果你买一个东西,就说“我火了”或者“加棒”,讲一声就行,不用付钱就算订了,真是一诺千金,在收藏圈子流传上千年。
在典故、传记作品当中,我们都可以找到这么一个佐证和事实:似乎这个圈子本身就是要靠诚信作为基石,大家才觉得很好玩。但是时代在进步,到20世纪什么都在变,都在向好的、新的、先进的方向变,我们拍卖领域现状也在变。
收藏行业原来从宋代开始,那个时候一般以收藏为目的。因为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系引进来,收藏和投资相结合。这几年所有杂志、报纸都是“投资与收藏”,把投资功能放在前边。因为变成投资,越来越多人从事这个行业,从事的人多了就本末倒置了,买来卖去问题就来了。
我发现在拍场有举了牌子不付钱的,到另外拍卖公司拍了,或者说今年拿一些去年没付钱的拍品顶了,怪现象层出不穷,奇闻趣事也挺多。我是买家,拍卖公司是中间平台,卖家是收藏者,要净化这个市场,呼吁诚信回归,我在这里光发牢骚没有用。我想说两大类:第一分析原因,再就是我个人觉得是不是拿出比较好的办法。
第一,分析原因。拖欠拍品款的原因无非三个方面,是环境、时代综合因素的一种反映。首先,艺术品变成收藏品,可以投资了,造成僧多粥少。真正的买家没有像拍卖公司增加得那么快,藏家少了做生意的多了。原来买家是羊,现在反过来变成狼。20世纪到香港佳士得[微博],他们根本不理我们,现在却很热情。买家是给你们惯坏了,你们宠他,慢慢毛病就越来越多,这是一个原因。其次,环境的原因是艺术品在短期内暴涨,对人类造成诱惑。与经济挂钩之后,从业人员自制性下降,不重名只重利。再次,建国六十年,富裕大概二三十年,社会大环境对真善美、假丑恶没有形成共识。庙不念经、教堂不做礼拜,信仰也没有了,这是社会大环境的问题。
对此类现象的解决给一些建议。第一,拍卖公司是中介平台,本身应当严格执行约法,收到钱快付钱,收不到款退拍品。拍卖公司既然收了保证金,前边一个人如果没有付钱取货,到了时间没有真伪问题的话,可以找下一个,你把保证金收那么高,就该赔给下一个。下一个给市场做贡献,也得了实惠。这样的话只要卖家同意依此类推,就像税收一样,一路找下去肯定找得到成交的。
第二,对买家和卖家设定星级评定的会员服务。付佣金方面做一些分类,年终公布一个黑名单、公布一个奖金名单。这个东西有约束,每个人活在世界上都是要脸面的,也是起到约束、提醒的作用。
第三,拍卖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或者拍卖公司成立第三方信托机构。拍卖有时候会碰到天灾人祸、不可预见因素,比如昨天我还以为股票涨了,明天突然大跌,我股票卖不了,取货有难度,这个人只要星级够,可以由第三方做信托。原来中介服务是契约行为,一旦第三方介入,变成抵押品经营的合同,这样就可以告你,现在告他没有用。比如说信托第三方,给第三方如果30%~50%信托承担利息、约定利息放在里边,五个月后我来拿,我帮你付50%给卖家,你要承担利息。再有买家根据星级决定付款的终止期,让拖欠者起码在利益上得到好处,因为你老是买一个东西花两三亿,如果有点私心,偷一个月利息很多了。
我认为接下来五年或者十年之间,这个现象可能还是会继续存在,但是我们总是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当中。如果等到关掉70%拍卖公司,拍卖佣金很难得到暴利的时候,这个时代就过去了,一切都会开始有序、稳定、健康向前发展,这是我们成长的代价。就像北京雾霾天气一样,既然发生了,可能离治理就不远了。
将违约信息公之于众
邱宝昌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
对待这些不付款的采取什么样方式?我认为对竞买人最后成为买受人主体,资信情况以及身份做一些调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此外,在竞买协议中第一条还要增加一个条款,如果不支付价款的话,我们将不支付或者违约的信息,有权在相应的时间和相应的范围进行披露。如果通过合同的话,必须引起对方注意,我建议用黑体字、大号字,竞买协议第一行是几号字,它就要几号字,你如果违约就允许我把违约信息披露。我们把信息在企业内部,也可以向行业组织告知,这样的信息是道德手段、社会评价的手段,往往比法律更宽泛、更有利,可能影响到其他经营活动。
我建议拍卖协会应该为拍卖企业,特别是文物艺术品企业、达标企业、文物艺术品拍卖成员单位做一些实实在在的帮助,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支持,这样通过两种手段,一方面通过法律让违约者承担更高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通过信息收集、披露让失信人违法成本更高,这样才能保证竞买人不敢违约。
国内现状及西方范例
窦莉梅
上海商学院副教授
今天我讲的主题是“拍卖结算失信的现状及拍卖企业如何控制客户信用风险”。我讲三个方面,分别是结算失信的现状、原因及如何控制信用风险。
结算失信的现状。据中拍协拍卖市场统计年报统计,2011年,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1000万元以上(含)艺术品在落槌成交后,在统计周期内,从成交件数来看,234件未结算,占总成交件数40.28%;未完全结算86件,占比为14.80%。从成交额来看,58.81亿元未结算,占总成交额43.16%,未完全结算25.94亿元,占比19.04。从2010年度到2011年度,结算率(件数)从58.09%下降到45%。从专场来看未结算率基本在40%以上。
主要的原因是:首先,非理性的竞买行为。休谟讲人类的情感分为两类,一类是平静的情感就是情绪,另外猛烈的情感会引起人们的冲动。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强烈的刺激作用在人的大脑两半球引起的兴奋会迅速地向四周扩散,或者使大脑两半球转入普遍的抑制状态,情绪会无节制地暴乱起来,就容易接受一种占据优势的情感方向上的变化,逼迫竞买人快速做出购买决定,但是超出了购买能力,产生后悔心理,从而拒付。
其次,拍品本身引发的拒付。买的时候认为东西是真实的,拍完后有各种各样的传说,无法证明真实性,或成本太高等原因,买家不会顾及保证金高低和信用带来的风险而拒付。拍卖行的“拍假”行为,让竞买人怒而不付。拍卖行的做法通常分两种,一种是把委托人信息给竞买人,竞买人自己去找委托人,但是拍卖行可能处于保护委托人而不披露委托人信息,竞买人有苦无处诉,觉得委屈就拒付。
第三,我从成本的角度讲。从机会成本考量,西方经济学家保罗·米尔格罗姆已经证明了,买受人是不是要支付,看他即将面临的损失是多少,如果支付,将可能带来巨大的负利润,如果拒付,其损失为一部分资产,如保证金。竞买人的选择就是希望损失最小化。较低估价的竞买人可能参与拍卖,但是拒付可能性增大。从经营成本来看,经营成本的拒付行为,佣金是买方支付拍卖行的刚性成本;保证金不是一个真实的成本,只有当拒付发生时,才转化为真实的成本;根据佣金收入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在保险费用基础上的增值税都是买方的成本;从交易成本来看,由于估价信息的不对称,为了最终达成契约产生的一切费用,只有购买人有利可图才参与。此外还有其他费用,如外来专家鉴定费用、法律保险费、广告费等都属于买方支付的费用。于是高额的佣金、增值税、关税、保证金、交易成本及其他费用叠加起来的高昂成本,可能致使竞买人会拒付。
最后,还有其他原因,如公司破产、民族情感,甚至没有任何原因而拒付。
对拒付,如何控制风险?
减少拒付行为的探索。一方面,如果控制竞买人的资质和竞价的人数,是不是可以减少拒付行为?比如选择预算够高、估价够高的人参与。这样来做可能的结果是,让更少的人共享商业信息,提高安全性,降低较低估价竞买人参与的意愿。可能会降低参与拍卖的随机性和非理性,减少拒付行为。但是拍卖行无法精确且成功地选择出最合格的竞买人,通过提高保证金,避免拒付行为是拍卖行的一种设想,也有可能两败俱伤,即降低参与率,降低成交。另外,如果增加竞买人参与人数,是不是可以使价格趋向合理,从而减少拒付行为?较低估价的人,通过贴水拍卖和竞买人内部串买,可以促使他积极报价,竞价程度加上固守谋约可能减少拒付,由此,我们认为如果设计一个好的拍卖机制,可能是提供解决拍卖中结算失信的技术支持。
同时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规则约束。首先制定详细的预防措施。学习苏富比[微博]拍卖行的八条规定,现在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在真假问题上有瓶颈,获得好的拍品也有困难,对卖家实施严格规定可能难以办到,从卖方把关,排除瑕疵的做法是从源头上保护竞买人,为那些缺乏专业知识的竞买人排除了一个主要的潜在不利因素。其次,对售后结算行为的详细规定。为买方制定详细的付款期限和费用收取标准。再次,对未完成结算情况的规定,拍卖行制定详细的后续服务、追讨和处置权的规定。可以通过任何渠道、任何行动向买方收取所有应收金额。第四,拒付以后的补救措施。拍卖行没有义务调查投标人支付能力,也不能强迫支付。我们可以从西方拍卖行那里借鉴售后的仓储、留置权、诉讼权利和私下交易的详细规定。
除了规则之外,我觉得信任机制也很重要。信任意味着事先已经意识到了风险与可能性的存在,而不是人们对熟悉的东西保持稳定所持的一种想当然的态度。吉登斯认为信任是“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之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需要信任,中国拍卖行业从1986年广东恢复到现在,已经走过27年,我们总说20年后又是一条好汉,现在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是市场行为,复杂性逐年增长,不能够单纯依靠熟人圈子,加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不确定性特点。现在,我们拍卖业的中介拍卖公司、买方和卖方,包括外围环境如政府政策、公众等,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采用过去熟人圈的方式,并不能把所有风险避免掉,而是要依靠拍卖系统,其中专家系统是最重要的,专家坐拥知识、技能从而控制话语权,信任发生在对专家系统,而不是对单个的某个人的信任,而且不能盲目、病态、泛滥的心理去信赖专家,施信者和受信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成本,但是由此而产生不信任的态度,那么为了证明自己不信任的正确性的成本和风险会更大,从而脱离了整个拍卖系统。
信任以法律作为保障,简单的熟人圈子里,法律和信任不可分割,如果你不信任就意味着挑战法律;如果系统变得复杂,风险不再由集体承担,而是分担到单个个人上。所有拍卖中发生的问题,全部罪责归结到拍卖行,其实就是利益相关者的个体没有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成本使然,所以说付出信任就要接受即将面临各个风险的可能,有这样能力和预期准备。信任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相互之间彼此独立的力量共同对拍卖行业起到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