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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苏富比商标权的现状

2012年04月05日 10:48:29  来源:中国书画收藏频道

3月29日,《金融投资报》再次刊出“苏富比商标已裁定”的后续报道后,当日网络传播和关注再创新高。经过本报连续报道此事及各方争辩反馈意见梳理之后,焦点和事件本质已经逐渐清晰,主要集中在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为何裁定经北京二中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审理sotheby"s(索斯比,2008年3月更名为苏富比拍卖行)诉四川苏富比商标侵权案的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商评委最终裁决结果内容和依据是什么?未注册驰名商标是否适用于“苏富比商标权争议案”?现在“苏富比商标权”处于什么状态?

国家商评委的裁定

商评字【2011】第36315号裁定书中,申请人:苏富比拍卖行;被申请人: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被异议商标:苏富比;裁定书落款时间:2011年12月31日。

国家商评委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对公共利益和秩序的维护,不适用于对本案特定民事主体权益的保护。焦点一:被异议商标(苏富比)与引证商标(sotheby"s【索斯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较大,且《牛津英美文化辞典》、《牛津当代百科大辞典》中,将sotheby"s翻译为“索斯(思)比拍卖行”,而非“苏富比”。因此,申请人sotheby"s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苏富比)申请日前,申请人的sotheby"s与“苏富比”已经成立唯一对应关系。故被异议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焦点二:申请人sotheby"s在英国登记商号为sotheby"s,与被异议商标(苏富比)未构成近似。申请人所称的香港苏富比有限公司登记“苏富比”商号时间为2008年3月14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四川苏富比),不构成在先权利。且其经营范围也不包括拍卖等服务。故不能认定在被异议商标(苏富比)前,申请人已在拍卖行业使用“苏富比”商号并具有一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规定。由于申请人sotheby"s(索斯比)在中国大陆不能成为合法的拍卖主体,难以合法有效地在拍卖服务上使用“sotheby"s”、“苏富比”等商标,且多数媒体报道中“sotheby"s”往往被称为“索斯比”,多数证据显示的时间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后,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四川苏富比)具有复制、摹仿的故意。申请人提交的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

综上,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三十一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裁定:被异议商标(苏富比)予以核准注册。

未注册驰名商标是否适用

《金融投资报》记者就“苏富比商标权争议案”采访多年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人士(应受访者要求隐去人名),他认为,媒体报道中的直译名依据相关规定是不适合、也不具备作为判定商标是否有效的依据。未注册商标的驰名化认定重要前提是必须要在中国大陆以合法主体有持续经营行为才行,而sotheby"s受《拍卖法》、《文物保护法》限定,不能在中国大陆成为拍卖业合法主体,所以,就拍卖类商标对于外资拍企而言就不适用“未注册驰名商标”,其中国大陆境内拍卖预展均属违法行为。商评字【2011】第36315号裁定书的裁定,标志着“苏富比商标权争议案”行政确权程序已经全部完成并最终裁定,如果sotheby"s不服,只有提起新一轮诉讼。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sotheby"s提起诉讼的可能比较大,其理由为“苏富比”商标价值巨大,同时,国内艺术品市场投资预期极好,sotheby"s不会轻易放弃争夺“苏富比”商标权。

苏富比商标权的现状

近日,《金融投资报》记者通过国家商标网查询发现,“苏富比”商标已于2004年1月14日被四川苏富比在国际分类号第35类(拍卖、广告传播等)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06年6月28日,专用权期限2006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7日,商标流程状态为:变更、异议、异议复审状态;而sotheby"s(索斯比,2008年3月更名为苏富比拍卖行)是于2005年12月2日提出“苏富比”商标在国际分类号第35类(拍卖、广告传播等)申请注册,没有注册成功的公告信息显示,其商标流程状态为:驳回复审状态。

(责任编辑:易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