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赝品以假乱真,让人情何以堪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去年秋拍上出现了徐悲鸿先生的画作《西湖炊烟》,起拍价400万元,估价高达450万元至850万元。不过,对这幅题有“白云弟属写”的徐悲鸿画作,《东方早报》在一周之前便刊发长篇图文报道,直指此画实为徐悲鸿先生学生梁白云所作,徐悲鸿先生只是做了“题字”而已。
为了证明这一点,记者指出这幅“徐悲鸿作品”曾经出现在1992年的香港佳士得拍场上,拍卖图录显示,那只是一幅由徐悲鸿先生题字,其学生“梁白云写”的画作,名为《古木参树》。可是,十多年之后,画作上的“梁白云写”却不见了踪影,钤印也消失了,原徐悲鸿先生所题“白云弟写此属题”也变成了“白云弟属写”,全然成了徐悲鸿先生一个人的作品。
由于媒体及时曝光和揭露,北京保利在开拍前便做出了声明,言明“经考究,此作品为徐悲鸿与学生梁白云合作之画作,”最终导致作品流拍。
对于《古木参树》变身《西湖炊烟》一事,收藏界、拍卖界甚至文化界颇多议论,涉拍各方当事人应该同样心情忐忑。画作拍事虽说因流拍已告终结,但对拍卖市场上伪作、赝品盛行,并由此引发纠纷及相关法律问题,却在法律界依然余波未平。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此画问题未被及时揭露,此幅徐悲鸿先生的《西湖炊烟》在流转拍卖中真造成了受买人巨额财产损失,受害者倘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指控赝品制作者涉嫌诈骗犯罪,那我们的公安机关是否能够立案,通过依法侦查让徐悲鸿先生那幅《西湖炊烟》的真相大白于天下,使造假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艺术品交易市场中的“水”确实很深,似乎也被人为地蒙上了一层面纱,种种造假、恶炒、假拍、暴利乱象及其利益纠葛都潜伏其中。行业内流行着的“古玩市场看眼光”、“艺术品交易‘无’欺诈”、“拍卖物品不保真”等,都很难使这一领域中的黑幕被完全揭露出来,也成为司法介入的一个“短板”。
记得一年之前,一位董姓女士在北京饭店举办的一个拍卖会上,拍得林则徐行书作品和程璋《马上封侯图》各一幅,总价12万元,并支付了1.4万余元的交易佣金。后经权威机构鉴定,其拍得的两幅字画均为赝品。由于董女士无法提供足以证明拍卖行存在事先明知拍品为赝品的证据,而拍卖行又确曾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做了不能保证拍品真伪或者品质的声明,因此,法院最终判定董女士败诉。
随着书画交易价格的攀升和其他收藏品投资热的升温,类似诉讼事件也急剧增加。案件类型虽有些不同,但拍品受买人败诉的原因却大体相仿。问题主要集中在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免责规定上,该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不保证条款”,即只要拍卖行明确表示不保证拍品真伪和品质,又在合同上做出了“声明”,那就不承担拍品存在瑕疵的责任。这样看来,在法律、合同上,事情似乎极其简单。为了“免责”,拍卖行大多在交易合同中设置“不保证条款”,拍品所有人亦可大胆行事,做旧、造假基本无妨,交易风险及其损失概由受买人全部承担。如此一来,也导致拍卖市场上赝品、假货充斥,不仅显失公平,严重破坏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拍卖行业的形象和利益也难以自保。
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一些拍卖行在合同上常规设置了“不保证条款”,但为了促成高额交易,他们在开拍前甚至在拍品预展中,就做足了文章,对拍品的来源、流转、价值以及其中的“故事”等做了详细介绍和渲染,甚至私下勾连,出谋划策,介绍知名行业专家进行专门推介,给社会和竞拍人造成强烈的“拍品为真”、“品质上乘”、“值得收藏”等印象,诱导他人参与竞拍。这种积极的作为,显然与其合同中所声明的“不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超然”姿态形成鲜明的反差,无疑对竞拍人及最终的受买人构成了误导。人们甚至很容易认为,合同中的某些条文可能只是“格式条款”,仅仅具有“形式意义”,其风险意识的降低,恐怕不完全是他们自己的问题,多少与合同相对人的不当作为有关。笔者想,这是拍卖纠纷出现之后,司法区分责任并最终判定归责必须综合权衡和考量的问题。
至于将赝品充当真品进入交易市场获取高额利润,现在似乎也是司空见惯甚至见怪不怪了。如何界定性质?笔者想,首先应该考虑是一种民事欺诈,它不会因为赝品进入到拍卖市场而被自然“漂白”。从诉讼角度上讲,关键还是如何采集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如果一方有意造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情节严重并造成他人重大财产损失的,还可能是一种涉嫌诈骗犯罪的行为,司法当然应当介入;如有相应证据可以证明某些拍卖行或其从业人员亦已深度介入,同样应当令他们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因为有了一个合同上的“不保证条款”,就轻易逃脱。同时,此语境下,修法是否也该是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