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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2015年03月24日 09:57:25  来源:中国书画收藏频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拍卖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竞买人”指参加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拍卖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二)“买受人”指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三)“委托人”指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拍卖品”指委托人交予拍卖公司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五)“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六)“拍卖成交日”指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七)“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八)“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拍卖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九)“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各项费用”指拍卖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一)“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拍卖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十二)“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第三条:适用范围

拍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拍卖公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特别提示

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於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

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拍卖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於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故,凡参加拍卖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拍卖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瑕疵担保

拍卖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倏: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拍卖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拍卖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拍卖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拍卖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拍卖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拍卖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拍卖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拍卖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拍卖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保留价由拍卖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拍卖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拍卖公司的决定权

拍卖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委托人就其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他形式的拍卖品展示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除非拍卖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拍卖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拍卖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拍卖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拍卖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拍卖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拍卖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拍卖公司有权以拍卖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拍卖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拍卖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拍卖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拍卖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拍卖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拍卖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拍卖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拍卖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品交付拍卖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拍卖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拍卖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拍卖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拍卖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非委托人与拍卖公司另有约定,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拍卖品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拍卖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拍卖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拍卖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

(二)赔偿拍卖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损毁、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卖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拍卖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拍卖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拍卖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拍卖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拍卖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拍卖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拍卖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

尽管拍卖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拍卖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拍卖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拍卖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拍卖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35天后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拍卖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拍卖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六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拍卖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拍卖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拍卖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拍卖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拍卖公司决定权

拍卖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拍卖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拍卖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拍卖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拍卖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上述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拍卖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条:拍卖品图录

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拍卖公司均将制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拍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拍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拍卖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拍卖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依赖拍卖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四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拍卖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拍卖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五条:拍卖公司之选择权

拍卖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拍卖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拍卖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拍卖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拍卖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八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拍卖公司代为竞投。拍卖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九条:委托手续

委托拍卖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拍卖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条:取消委托

委托拍卖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拍卖公司。

·第四十一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因代理竞投系拍卖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投而提供的免费服务,拍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将不负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则应亲自出席竞投。

·第四十二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拍卖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投成功,则拍卖公司最先收到授权委托书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拍卖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拍卖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拍卖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四十六条:拍卖记录

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

在拍卖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七条: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拍卖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其承认拍卖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的各项费用。

·第四十八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拍卖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拍卖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拍卖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拍卖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买受人向拍卖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二条: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负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拍卖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拍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三条:包装及搬运

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仅应视为拍卖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拍卖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拍卖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此外,对于拍卖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拍卖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拍卖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五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拍卖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拍卖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拍卖公司有权将买受人全部或部分资料、信息提供给与拍卖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委托该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后,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拍卖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拍卖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四)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拍卖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五)留置拍卖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拍卖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拍卖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拍卖公司全部款项的,拍卖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七)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拍卖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六条: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则拍卖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拍卖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拍卖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该拍卖品,以处分所得抵偿拍卖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保密责任

拍卖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鉴定权

拍卖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拍卖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著作权

拍卖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 第六十条:免除责任

拍卖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地址和联络方式告知拍卖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拍卖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拍卖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拍卖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第六十三条: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拍卖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责任编辑:易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