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假应追究法律责任
在《拍卖法》颁布近十六年的时间里,第61条第二款的“不保真”——“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一直是争议焦点,买方质疑此条款的合理性,但卖方则将此视为赦免条款。
2013年新一轮春拍渐次展开,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下称“中拍协”)上周在北京举办了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国际论坛,其中,《拍卖法》起草人、学者、拍卖行等多方人士对拍卖行业中拍品瑕疵担保责任以及其艺术品鉴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度探讨。
免除瑕疵担保责任不是行业规则
瑕疵担保问题是艺术品拍卖各个链条中最核心的问题,也是拍卖行的重要内容,但买卖双方对此问题折持的不同立场是否都存在片面性?
《拍卖法》起草人之一的陈佳林表示:“在拍卖法起草过程中,主要考虑的是拍卖标的物的特殊性。拍卖标的物大致分为文物艺术品和公物两类,赝品长期困扰文物艺术品市场,让拍卖企业很难判断真伪;另外,要求执法机关对公物做真伪鉴定也有难度,所以当时就确认了一个‘买者小心’的原则。为了保证竞买人的利益,我们是要求拍卖公司对拍卖物进行说明的,而且最初是要求保真和不保真的拍品成交价和佣金不一样。”
陈佳林明确表示,拍卖企业瑕疵担保责任免除的前提是拍卖企业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如果事后能知道拍卖企业是知道或是应该知道存在瑕疵的,可以追偿。另外,第61条第二款并不能免除拍卖企业对标的物的基本审查义务。
拍卖行并不能随心所欲使用这一条款,更不能让它成为所有类似纠纷的盾牌。陈佳林指出,拍卖企业应该处理好自己对拍卖物的宣传和免除瑕疵物的鉴定责任,合理把握宣传尺度,让拍卖企业处于中立的位置。其次,免除责任不应该成为拍卖行业的规则,这会让公众对拍卖企业的信用产生质疑,而且《拍卖法》的本意也非如此。
法律界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也表示,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并不是说拍卖行就免除了拍前的检验,法律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对拍品负有审查和检验的责任。
部门联合推进相关法规完善
对于国内越来越多的相关法律纠纷,以及由艺术品鉴定这个源头所引发的各种问题,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巡查员孙秋霞指出,艺术品鉴定应逐步向经验、科技和数据库建设与利用相结合、互补的方向发展,而且艺术品鉴定管理需要法律的支撑,需要鉴定主体的准入、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行为规范、程序公开、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制度设定。另外,鉴定和评估是两种不同目的的服务方式,但是都属于艺术品市场第三方机构,要研究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积极规范和扶持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发展,发挥艺术品消费、艺术理财、艺术保险等领域的客观作用,通过公正发展为艺术品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孙秋霞表示,文化部从去年就开始起草《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除此之外,还应当进一步加强艺术品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
与此同时,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副司长张建新也明确表示:“今后国家文物局会跟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继续完善相关法规。”
“瑕疵担保责任”的国际经验
尽管拍卖行业中的拍品瑕疵担保问题并不只出现在中国,而是一个国际性问题,但的确有许多国际经验值得国内拍卖企业和相关从业者借鉴。对拍品瑕疵担保的责任,佳士得亚洲艺术部主席暨国际总监石俊生(Jonathan Stone)用佳士得在拍卖中对拍品的鉴定流程和瑕疵担保对此做了具体的解读。
“当我们要接受一样拍品上拍的时候,我们要和卖家签订合同,并写明卖家对拍品的所有权,同时卖家承诺将拍品的相关资料提供给拍卖行,并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拍卖之前我们会寄一些资料给卖家,写好估价和底价等。对于买家,在我们的拍卖图录里有买家的权利和义务。”拍卖前,佳士得还会将所有的图录寄到英国的失踪文物库,对各地失踪、被偷的文物统计进行核对和检查。
另外,在佳士得,买家注册的流程也非常严格,需要提供身份证明、住址证明以及银行证明。对于拍品瑕疵担保的责任,佳士得有一个期限,就是五年内有效。石俊生表示:“这并不是法律上的规则,而是关于我们的声誉,关于客户信任的一个理由。”担保不包括品相、拍卖后学术性的改变、对文物理解的改变等,担保的范围是指这件拍品在图录中注明的信息,比如谁的作品,哪个时期等。
如果一个买家买了一件拍品以后,对它的瑕疵有争议,需要提供至少两位国际认可的专家提供的证明信,当佳士得认定拍品有瑕疵后,会退款给买家,但同时佳士得也有机会从卖家那里追回拍卖款。
另外,据英国艺术亚洲有限公司总监谭圆圆介绍,英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拍卖法案,但英国拍卖行业涉及不同领域的多项法律,而且这些法律都是倾向于对消费者也就是买家的保护,比如《1961年虚假拍卖法》、《1967年虚假广告法》等。
谭圆圆介绍道:“英国有关艺术品交易和拍卖的协会和机构所制定的从业以及职业道德守则,英国各拍卖行单独订制拍卖条款与细则。国际艺术经销商联盟、英国古董经销商协会、sofaa英国艺术品拍卖师与评估者协会等交易行业的有关机构共同规范了英国的艺术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