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委托竞投席存在的原因以及必要
最近,听闻上海工商管理部门不允许某拍卖行在拍卖会上设置委托竞买席的事情。多年来上海出过多次类似的事情,有拍卖行被罚款,有拍卖行把工商告上了行政诉讼。笔者以为,老事重提有必要,大家可以进一步了解一下前因后果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
香港佳士得的委托竞买席
国内拍卖企业设立委托竞买席是从国外学来的。这是一种拍卖公司为那些没有时间来拍卖会现场,或不方便来现场的客户的服务。客户有可能出差在外,客户有可能同时在另一个拍卖场上举牌呢,客户也许担心买不到而不愿意再花时间或差旅费来现场,客户也许是公众人物或业内知名收藏家、鉴定家,来现场举牌有被别人跟牌顶价的风险,甚至有的时候,客户就在现场,只是不方便出头露面而采取书面委托或电话委托竞买。
2002年7月,上海的一家拍卖行曾因为在自己的艺术品拍卖现场设置委托竞买席遭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的罚款。工商部门认为该公司违反《拍卖法》的条款。《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这家拍卖行的工作人员认为,公司的委托竞买席是在替不能到现场的竞买人举牌,而不是为自己或本企业出价,因此没有违背《拍卖法》。该拍卖行因此将当地工商部门告上了法庭。最后,这一官司一直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拍卖法》立法专家都出来说明拍卖行替客户举牌没有过错。最终这一官司以该拍卖行胜诉终结。
国际上的知名拍卖行都有着拍卖场上设置委托竞买席的传统惯例。佳士得和苏富比把委托竞买称为委托竞投,分为书面委托竞投(缺席委托)和电话委托竞投。委托竞投的基本原则是:1、拍卖公司义务为不在现场的竞买人提供代为竞买的服务,不承担工作中可能出现失误的责任;2、成功委托竞投的原则是用尽量低的价格在超过拍品底价的前提下成交,出价应该严格按照加价幅度,拍卖行不可以将委托的竞投限价一步到位让出价人吃亏;3、当对一件拍品有多个书面委托竞投将最高限价设定在同一价格上时,先递送到拍卖行的委托竞投优先。
在佳士得和苏富比,书面委托竞投多由拍卖师在口头报价中实现,电话委托则通过现场委托竞投席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代为举牌来实现。在伦敦、纽约的拍卖场上,经常可以见到拍卖场两侧有20-30位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实施委托竞买,有时工作人员比现场的买家数量都多,竞价多在委托竞买中实现。对来自世界各地的委托,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可以提供不同语言的现场翻译服务。我在纽约苏富比就见到过工作人员对电话那端的客户讲法语,对拍卖师报价用英语的情况。
2005年1月1日,国家商务部颁布实施的《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出说明。”
2010年7月1日由国家商务部发布并推荐实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第9.6款规定:“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竞买人可采用书面形式向拍卖人提出委托竞投的请求。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竞投请求的,应在拍卖现场设置委托竞投席,为竞买人提供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
因此,拍卖行在现场设置委托竞买席并代客户举牌出价是合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
至今,在各地,尤其是上海的一些工商管理部门仍然对这种国际通用的拍卖行服务方式不理解,时而指责拍卖行委托竞买违法。
而事实上,确实有一些拍卖企业在拍卖现场设置委托竞买席并不是为缺席客户服务之用,而是在违规操作。比如,替本拍卖行或公司员工买东西,委托席设托儿顶价以及形成虚假成交等。工商管理部门是有权对这样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的。当然,处罚的前提是要找到拍卖行的违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