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书信被拍卖应如何应对
王凤海:对本案信件是否侵犯了杨绛先生的隐私还需做具体的分析。如果本案中委托人即通信人,杨绛先生可以主张自己与通信人之间来往信件中的隐私不被侵犯,但其不能主张除自己之外的其他人(包括她的家属或亲人,因为其他人也享有自己的隐私权)与通信人之间来往信件中的隐私权。如果委托人不是通信人,则应该分析信件通过何种方式到达委托人手中,如果是杨绛先生本人赠予或转让,则视为其部分或有条件地放弃了自己应当享有的隐私权。本案中,杨绛先生主张个人隐私不被侵犯,可以向公权力机关寻求帮助,公权力机关对此作出判断,根据判断结果决定是否撤拍。即使不撤拍,相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与竞买人作出约定,如:书信转让之后不得用于结集、出版、展览,不得泄露书信当事人的隐私等等,同时做出只有同意约定条款,签订相应协议后才可以参与竞买的保证。这种应对方式就是民事行为中的约定优先。
秦前红:首先是尽快启动修法或者由最高法院颁布可适用性司法解释;其次是被侵权人应该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拍卖行政监管部门,应该依法行政,不得怠于行使监管职责;最后媒介应该合法、合理切入关注个案,以提升社会维权意识,开启公民维权心智。
唐新波:从拍卖行来说,要严格审查委托人是否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确认权利来源合法性;其次,要审查书信的着作权保护期是否过期,如果还在保护期内,则应当审查是否有着作权人授权。委托人也应注意,是否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利,以及是否征得着作权人授权或同意。同时,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要求拍卖行按规定报送有关委托手续和权利信息,没有完整所有权处分权和着作权的,要求拍卖行不得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