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卖制度的逐步完善
文物拍卖制度的逐步完善
2003年7月14日,国家文物局发布了《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文物拍卖的程序和要求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对指导文物拍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明确了文物拍卖的标的范围。文物拍卖的标的范围是:1949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1949年以前,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着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1949年以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中国已故着名书画家作品。
明确了禁止拍卖的文物范围。不得作为文物拍卖的标的的文物包括: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收存的珍贵文物;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物主处分权有争议的文物;其它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明确了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拍卖企业设立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明确了从事文物拍卖的专业人员应符合的条件。从事文物拍卖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熟知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知识和鉴定能力;具备一定的文物拍卖运作知识和能力。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由国家文物局认定。经认定合格的,发给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国家文物局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和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审。
明确了文物拍卖备案的期间。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30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将该次文物拍卖记录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举行文物拍卖活动的条件。文物拍卖企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利用互联网举行文物拍卖活动。经批准可以利用互联网举行文物拍卖活动的文物拍卖企业,在开展文物拍卖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在文物拍卖实践中,为了更好地防止文物流失和鼓励海外文物回流,还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探索出一些非常务实的制度。一是超限文物的国内流通制度。该制度允许拍卖文物法禁止出境的文物,但是仅限在国内流通。二是境外回流文物复出境制度。该制度允许境外文物登记进境参加拍卖,同时允许这些文物在拍卖后复出关。三是重点文物定向拍卖制度。国家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拍卖企业对拍卖标的中具有特别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定向拍卖,竞买人范围限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这些制度的建立不但最大限度地防止了文物的流失,而且为文物回流开辟了新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