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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的法律原则

2013年05月22日 09:57:17  来源:中国书画收藏频道

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有利于优秀文物艺术品传播的原则。
 
文物拍卖作为拍卖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应当遵守拍卖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即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同时,文物作为一类特殊的拍卖标的,其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服从文物保护的目的。
 
文物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该条从五个方面全面概括和阐述了立法的基本目的,即加强文物保护,强化管理措施;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因此,文物拍卖还应当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原则和有利于优秀文物艺术品传播的原则。
 
国家所有制文物收藏体制的建立
 
考古证实,我国有着至少6000-7000年的文明史,文化底蕴极其深厚。但是,从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的100余年间,国家积贫积弱,战乱不休,导致不计其数的文物艺术品流落海外,更有无数珍品被毁于一旦。
 
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支持国家收藏机构倾力征集散乱于世的重要文物,初步建立了国家所有制下的文物艺术品收藏体制。
 
1960年11月17日国务院制定的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不得破坏和擅自运往国外。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所辖境内的文物负有保护责任。一切现在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的文物的范围是: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着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 古旧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所有制下的文物艺术品收藏体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极大地保护和丰富了国有馆藏物品。
 
文物拍卖政策及其实践
 
20世纪80年代后期,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促进了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旧货市场”上的民间文物艺术品交易悄然出现,国有文物商业机构市场化改革机制也开始初步启动,而拍卖行业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复苏则让文物艺术品重新看到了一种体现自身价值的理想方式。1988年6月3日,北京市拍卖市场与北京文物商店联合举办了一次文物专场拍卖会,由此,中国拍卖业开始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初步探索。
 
自1988年至拍卖法颁布实施这一时期,文物拍卖实行的是“直管专营”,即国家文物局对文物拍卖实行直接管理,只有经过国家文物局许可的拍卖企业才可以拍卖文物,当时国家文物局曾指定过六家拍卖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拍卖文物。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文物不同于一般的拍卖物,而拍卖企业又缺乏必要的文物鉴定力量和管理能力,为防止国家保护的文物通过非法渠道进入拍卖市场后,流失海外,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必要让文物主管部门作为拍卖市场的监督和检查部门。正是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不得已而采取了这种带有过渡时期特点的“直管专营”政策。
 
事实上,在拍卖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文物拍卖缺少明确的合法地位,经营水平也是初级的。当时的拍卖规则是借鉴国际知名拍卖机构的版本,拍卖师主持的方式只能从电视新闻中去模仿。国有文物经营机构之外的文物公开交易并没有获得相关法律和法规条文的许可,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根据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这些单位进行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必须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文物。私人收藏的不得私下买卖,私人收藏的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因此,试点阶段的文物拍卖与当时的法律规定是不相符的,而是主管部门本着“摸着石头过河”的精神采取的特殊政策。
 
文物拍卖企业合法地位的确立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施行,使我国的文物拍卖真正步入了法制的轨道。虽然拍卖法中有关文物拍卖的条款规定的并不详尽,但是有关“文物拍卖”的规定却使文物拍卖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真正具有了合法地位。
 
拍卖法规定了设立文物拍卖企业的条件,即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责任编辑:易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