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是确定拍品价格的合理途径
理性被视为市场经济的坚固特点,每一个理性动物都必须根据理性来调整他的行为,如果有任何其他动机或原则要求指导他的行为,他应该加以反对并将之完全制服,或者至少要使这些动机符合理性。拍品价格的形成受到经济理性的影响,如价高者得一直以来被当作指导拍卖行为的理性原则,为拍卖业界所遵循。但是在实践中,这种经济理性却很难单独解释拍品价格的形成,尤其难以解释拍卖现场竞买人的举牌应价的偶然性,也难以解释场外的委托人对专家评估系统对拍品价值评估的信任程度,单单以竞买能力约束线及对拍品利润空间的理性预期,是无法完整解释拍品价格最终确定的偶然性。
这些规律性的稳定的秩序中存在的突变因素均受到拍卖利益主体的情感和意志的紧密限制,而情感是“以表现和实现主体的内部状况与欲求等为主要功能,直接参与人的意向活动的心理形式”之一;是“一种最本质的内生因素以及影响市场行为者抉择的某些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因素。”它“作为一种精神力量,渗透到主体的认识和实践中”。
在一个真实的拍卖利益主体那里,理性往往与情感紧密纠缠,单单理性不能成为任何行为的动机,它在指导行为方面不能排斥和反对情感。“经济行为本质乃是理性与非理性因素的辨正同一”。理性与情感共同影响拍卖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并最终影响价格的确定。拍品价格一定是“合情合理”的有机体,它的形成不是力学或者一种技术,不是依照严格的理性调整拍卖利益主体具体的动机和行为的一种结果。
休谟认为理性只是在于发现对象之间的联系,所以对象不能借助于理性来影响人类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冲动不是起于理性,而只是受着理性的指导。”理性不能产生和制止任何行为、也不能与任何情感或情绪争夺对行为的优先权和支配权。情感的冲动之流无法遏制,情感作为一种心理因素呈现出不确定性、偶然性等特征,拍卖主体的情感往往具有非自觉性、非逻辑性和冲动的无方向性,因此它对拍品价格的形成就具有了微妙而重要的作用。不论竞价现场还是场外,拍卖利益主体通过想象、分析、判断等心理活动将自己的初始情感注入拍卖品,并贯穿在参与竞买的全过程。
在准确地分析和把握情感状态的参数时,难度很大,也正是这个原因,现代主流经济学家在研究经济理论时,将这一因素简化掉了。然而我们必须要正视的是现实的人的精神系统是不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被机械地肢解为和控制在某一单一的人为设定的因素中。
而拍品价格的形成是一个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的人自己决定价格的过程,它与拍卖主体对拍品的主观情感倾注、与现场拍卖的情感冲动密切相关。在制定保留价的“台前竞价”,预展期间的“幕后竞价”,拍卖现场的“台上竞价”的三个阶段,不仅表明了参与拍卖的竞买人心理活动逐步上升、日趋紧张的过程,也表明了其背后各拍卖利益相关者情感的交错变化。十七世纪的繁荣的书籍拍卖中,英国着名的拍卖人密林顿(Millington)就将其核心理解为掌握买者的心理及情感的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