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能拍卖竞买
一、竞买人资格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含十八周岁)的境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拍卖品,但必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方能参加竞买。
1 凡境内企业法人竞买,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 凡境内个体经营者竞买,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
3 凡境内公民个人竞买,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
4 凡境外企业竞买,须持有境外公司之经公证的政府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证、回乡证、护照等)。
5 凡境外公民个人竞买,须持经公证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证、回乡证、护照等)。
6 凡上述1-5项竞买人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的,代理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境外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需经公证。
7 竞买专营、专卖物品者,除上述条件外,还须持有经营该物品的许可证。
二、办理竞买手续:
01 交验上述资格文件并提供复印件 ,进行竞买登记并预付保证金。
竞买人须在本公司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上述资格文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手续,并按拟竞买之拍卖品金额预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该保证金除现金外其他支付方式均以拍卖会开始前款项到达本公司帐户为准。保证金到帐后,竞买人可领取本公司签发的“竞买保证金收据”。若有成交,保证金自动转入首期货款;若无成交,保证金如数退还。
02 看货看样。
本公司按拍卖品的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应在本公司公告的时间、地点索取“拍卖资料”并看货看样,仔细审视拍卖品现状。拍卖品及样品原则上不外借,若有正当理由,经本公司同意并缴付押金,方可办理外借手续。借出之物品须于规定时间内归还,不得损毁。否则,押金不予退还,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竞买人自行决定竞买行为并自行承担责任。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介绍和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保证。
03 领取竞买号牌、报价单。
拍卖会当日,竞买人须准时抵达拍卖会场,凭“竞买保证金收据”换取竞买号牌、领取拍卖品“报价单”。该“报价单”所列价格为起叫价,每个序号拍卖物的起叫价=单价×数量。
04 交回竞买号牌。
拍卖会结束时,竞买人须交回竞买号牌方可离场。
三、应价、成交:
01 拍卖开始,拍卖师按当期拍卖品“报价单”的序号进行拍卖。竞买人对拍卖师报的某一价格愿意竞买时,必须举号牌表示应价,亦可举牌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当有比其更高的应价时,其应价自然失效。
02 拍卖师在前应价基础上再报新价,经三声报价无人应价时,便敲槌拍定以前一最高应价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场签署“成交凭证”,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03 拍卖会结束时,买受人持“成交凭证”与本公司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该“拍卖成交确认书”为拍卖成交的书面表示,双方不得拒签。成交后反悔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四、交货款、佣金:
01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付的保证金即自动转入货款,余款可当场或在七个工作日内付清。
02 成交后,买受人须向本公司缴付佣金。佣金率以拍卖当期宣布为准。佣金=成交价×佣金率,与货款一起交清。
03 本公司收到全部货款和佣金后,向买受人出具提货凭证:“拍卖物品专用发票”。
04 逾期不缴上述货款和佣金的,自第八天起,本公司依法每日按所欠款额的3‰计收滞纳金,并视为买受人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征得委托人同意之后可将拍卖品再行拍卖,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05 本公司收到全部货款和佣金后,根据合同约定,若拍卖品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即协助买受人办理有关变更、过户手续。
五、提货:
01 买受人以现金付清全部款项的,凭“拍卖物品专用发票”即可提货。
02 买受人以汇票或支票形式付款的,须在全部款项到达本公司帐户后,即开出“拍卖物品专用发票”方可提货。
03 自成交当日起计,动产的买受人须于十天内提清全部货物。逾期不提货的,货物的风险、责任概由买受人承担。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清货物的,经本公司同意可代为保管,但自第十一天起每日按成交价的5‰计收代管费。
04 提货时,买受人须当场清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