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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中保留价可高于评估价

2012年06月06日 09:45:46  来源:中国书画收藏频道

拍卖过程

某拍卖公司接受某地区法院委托对一车辆进行公开拍卖,评估价为17.2万元。因该标的涉及职工安置费问题,结合市场行情,委托方设置了高于评估价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公司保密,委托方同时告知拍卖公司保留价会在拍卖会开始前书面送达拍卖会场。

拍卖公司依法发布了拍卖公告,在当地工商局进行了会前报备,工商局开具了《准予拍卖通知书》,但保留价因委托方还未送达,故未告知工商局。

委托方将保留价22万元在拍卖会开始前书面送达。当标的竞价到19.8万元时,经3次叫价无人加价,拍卖师没有宣布该标的成交,而是宣布该标的设有保留价,并询问22万元是否有人接受。某竞买人应价后拍卖成交,当场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委托方和买受人均在《拍卖笔录》上签字。

此时,工商局的监拍人员认为此场拍卖会存在瑕疵:1.标的保留价高于评估价;2.标的保留价未告知工商局。经委托方工作人员向其讲明保留价在拍前才送达,并出具送达的书面通知后,此事才算了结。

拍卖疑问

1.保留价格可以高于评估价格吗?

2.标的保留价格要求保密的,对工商局也要保密吗?

3.工商局是否可以宣布此场拍卖会无效?
   
专家意见

1.根据《拍卖法》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评估报告只是委托方参考的确定保留价的依据。因此保留价格可以高于评估价格。

2.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拍卖企业认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资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名“保密”字样并密封。根据这一规定说明委托方标的有保留价格并要求保密的,对工商局也应该保密。另外,由于保留价格是在拍卖会开始前送达,拍卖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与工商局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3.拍卖公司是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具备设立条件,作为拍卖主体是合法的。拍卖程序也符合《拍卖法》的规定及《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保留价经买受人及委托方认可,并且买受人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委托方和买受人均在拍卖笔录上签字,因此拍卖程序合法。虽然存在保留价通知未告知工商局之事,但由于保留价是在拍卖会开始前才送达的,只是小的瑕疵,工商局不能宣布此场拍卖会无效。

(责任编辑:易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