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的定义
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实行公开竞价、把物品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一种强制执行行为。
任意拍卖是普通公民依照民法的规定,把物品在公开场合下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卖给最高出价人的一种买卖活动,任意拍卖的目的是换价,即把物品换成货币,不一定与债务有关系。
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的根本区别在于两者引起的原因不一致。强制拍卖的主体有一方是国家执法机关,而任意拍卖的当事人都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强制拍卖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干预,而任意拍卖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决定;强制拍卖贯彻执行国家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原则,而任意拍卖是体现财产流转中公平合理的原则;强制拍卖一旦开始执行,除特殊情况外,拍卖程序必须贯彻始终,不得随意停止;任意拍卖可随着当事人的意愿的变化而变化,当事人有权决定拍卖程序的进行与否。 在拍卖性质上,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有根本区别,但在拍卖品内容与拍卖方式上,又有联系。强制拍卖在实施中,可通用任意拍卖的一些程序和方式。 有底价拍卖和无底价拍卖 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企业通常会和委托人商定一个保留价格(底价),这种拍卖称为有底价拍卖 ,不确定拍品底价的拍卖称为无底价拍卖。 在有底价拍卖中,竞买人的出价必须等于或高于拍卖品的底价才能成交。如果低于底价,就不能成交。在拍卖实践中,选择无底价拍卖的并不多见,既使有,也必须是委托人的意愿。实施无底价拍卖,拍卖品大多是一些廉价商品,很少有价值高昂的贵重物品,因为选择无底价拍卖,要承担较大的风险。《美国统一商法》第2-328条规定:除非推出货物时明确表示无保留,拍卖均为有保留拍卖(即有底价拍卖)。 无底价拍卖通常用于动产拍卖,而不动产拍卖因其价值昂贵,几乎都采用有底价拍卖。在强制拍卖时,一般都采用有底价拍卖,其目的是体现强制执行时能公平、合理、有效地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密封式拍卖与非密封式拍卖 不管是任意拍卖还是强制拍卖,都有密封式拍卖(即招标拍卖)和非密封拍卖。
所谓密封式拍卖,是指卖主对标的物核定底价之后将底价密封,然后进行拍卖。各竞买人将报价密封后投入标箱内,相互之间不知道报价是多少。
非密封式拍卖,又称公开拍卖,即通过拍卖公告将拍卖品、拍卖时间、地点公诸于众,由竞买人公开报价进行竞买。
拍卖实践中,密封拍卖多用于土地,房屋建筑工程等大型项目的招标;非密封式拍卖的运用范围较广,动产与不动产拍卖都可以采用。密封式拍卖和非密封式拍卖的最大区别是,前者以报价最接近标底或所报条件、方案最优者中标,而后者以出价最高者中标。
一次性拍卖与再拍卖 拍卖开始后,在其程序中一次即告拍定的,就是一次性拍卖。但是,在任意拍卖和强制拍卖实践中,有的标的物并非一次拍卖就可以拍定。在这种情况下,为切实达到流通物品、积聚资金和清偿债务的目的,通常要将初次拍卖未拍定的标的物移交第二次拍卖,有的甚至还要进行第三次乃至多次拍卖。因此,相对于一次性拍卖而言,第二次拍卖及其以上的拍卖又可称作再拍卖。再拍卖时,拍卖品的底价通常向下略作调整。 再拍卖的程序虽然有时间长,手续繁锁的缺点,但在公平合理交易上却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意愿,故一些特殊的价值贵重的标的物拍卖,在一次拍卖不能拍定而委托人又急于将物品变现的情况下,采取再拍卖的措施,直至拍定为止。
底价的含义 底价又称保留价格,是指在拍卖过程中委托人同意卖出的拍卖物的最低价格。拍卖可以不确定底价,称为无底价拍卖,无底价拍卖一般在拍卖廉价商品时采用,采用无底价拍卖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拍卖物的估价确定底价是科学的,估价一般由专家作出,专家的意见并不决定底价,但是决定底价的最重要参考。 参与确定底价的人应包括拍卖师、估价师、拍卖人、委托人。底价的最后确定,应由拍卖人在征得同意后确定,委托人的意见起决定作用,从法律上说,底价的最后决定权在委托人。底价确定的不合理受到最大损害的也是委托人。底价应是保密的,拍卖前只有委托人与拍卖人知道,任何人不允许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