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评价指标多达116项 其中不涉及假拍
近年来,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频现上亿元的天价拍品,但其中一些天价成交背后,隐现人为炒作痕迹。“拍假”和“假拍”这两个行业“潜规则”,令艺术品拍卖频频陷入争议和质疑。近期,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开始出手,力图规范艺术品拍卖市场。成都商报记者近日获悉,继今年6月发布《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后,中拍协于11月开始陆续对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进行“标准化达标”的评定,其评价指标达116项,覆盖了艺术品拍卖鉴定、保管、委托、拍卖、结算交付的方方面面。不过对此标准,另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这份“达标”标准对拍卖公司艺术品拍卖进行了详尽的细化和规范,但还是更多依靠拍卖公司的“自觉”,想要从根本上杜绝行业潜规则,仍然任重而道远。
根据成都商报记者拿到的《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达标标准》)发现,评价指标多达116项,其中有35项是对拍卖企业的管理制度及硬件进行详细的评价,还有77条是业务流程的评价指标,另有4条为行业认可指标,这些评价指标都非常详细。比如在人力资源方面,第二条要求:“具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5名以上(含)高级文博专家或相应要求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而在库房管理制度方面,第23条规定:“所有进入库房人员不应携带私人箱包、提袋、大衣、雨具以及易燃易爆品,库房内不宜使用钢笔、印油等易污损拍卖标的的文具。库房管理员班前班后应检查各类库房设施,并填写检查记录。”在拍卖标的征集方面,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征集时安排相应专业鉴定人员(包括本公司聘请的文博高级职称专家或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参加。”同时在拍卖委托中,第43条、44条规定:“《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前,对征集的拍卖标的进行初步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鉴定时制作鉴定记录,鉴定记录内容至少包括鉴定时间、地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和结论。”
第58条至60条规定:“拍卖前依法将拟上拍的文物拍卖标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依据审核意见确定是否上拍。每件拟上拍拍品均具有本公司鉴定专家(文博专家或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集体审鉴意见。”
“《达标标准》主要是细化法律对艺术品拍卖的规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郑晓星昨日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份规则对艺术品拍卖的每个环节都有一定的细化和规定,提醒拍卖企业,竞买人、委托人要注意到哪些问题。郑晓星指出,在人力资源方面,要求公司有5名以上高级文博专家。“这些专家需要取得相应的职称,要取得经过国家文物局考试认定的资质。”同时,在每次文物艺术品拍卖前,要把拍品向文物局报备,涉及国家管制的一些文物不能上拍。但他同时指出,这份标准并不涉及“假拍”问题。“标准只是在法律框架下的细化和量化的规范,按照流程和步骤一步步规范。”1996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拍卖法》,是目前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实际上,对于《拍卖法》这一条款,曾有人指出是单方面维护拍卖公司利益,备受争议。不过业内人士指出,由于文物类艺术品的鉴定,往往包含有鉴定者的主观判断成分和因素,因此“瑕疵不担保”条款也是拍卖公司的重要保障,而打击“潜规则”,主要靠拍卖公司的自律。
“还是有一定的约束性。”昨日,正在接受评定检查的四川嘉诚拍卖副总经理余宗芳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这份《达标标准》中第113条规定,要求是《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成员单位,在这份《自律公约》中,有着很多对于“假拍”的一些规定。今年6月10日,中拍协正式发布《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56家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成首批成员,承诺遵守《自律公约》。在《自律公约》中第11条、13条及145条规定,公约成员不得知假拍假,同时承诺在接受委托时按照严格的程序审鉴委托作品,并与委托人约定拍卖标的争议处理程序。如买受人对竞得标的提出异议,积极协助买受人与委托人协商解决,第14条规定,坚决杜绝“假拍”行为。《自律公约》还规定,如果成员违反本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均有责任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有权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如果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程度分别采取通报、取消公约成员资格、取消中拍协艺委会委员单位资格、取消中拍协会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资格、取消拍卖行业资质等级、向各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罚建议等方式予以处理。
不过对于这些举措,业内人士认为,中拍协作为行业协会,并不属于iqi政府职能部门,没有职责权限进行过多的管理,无论是《达标标准》还是《自律公约》,仍然缺乏足够的约束性,更多是“君子协定”,“想要杜绝艺术品拍卖的‘潜规则’,还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