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法》修改别让老摄影家伤心
6月19日,中国摄影着作权协会邀请摄影界相关人士在京举行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座谈会。会上广泛听取了摄影界各方人士关于《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 这是《着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送审稿》中,摄影作品的保护力度得到了有力加强,使摄影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进一步落到了实处,其中一项是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这也意味着摄影家的作品将受到百年保护。但是其中的一项条例,对老一辈的摄影家来说可并非好事。
《送审稿》中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着作权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其着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本法施行前保护期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条第一款仍在保护期内的摄影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摄影作品保护期的延长意义十分重大,意味着中国摄影家的作品将受到百年保护,摄影家的法律地位将在我们这个时代得以大幅度提升,这必将大大激发广大摄影人的创作激情,推动摄影事业繁荣发展。
但是针对此条中“作品自创作完成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在保护”这点,作为着名摄影家徐肖冰、侯波继承人朱清宇来讲,她有不同的看法,她认为着作权的保护期延长是令摄影家非常欣慰的,但是在这一条的界定上,对于老一辈的摄影家来说还有待考虑,就比如说我们老一辈摄影家侯波来讲,她有许多五十年前拍摄的作品是珍藏的,并未发表出来,但是如果条例这么规定了,就意味着摄影家还活着,但是作品已经不属于她自己了,不被保护了。
长期从事老摄影家资料整理、研究工作的陈小波也认为着作权法应该保护老摄影家的权利,许多老摄影家并没有出版物,也并没有精力和钱去出版,他们不知道他们的一张照片值多少钱,事实上,他们的一张照片甚至就可以出版一本书籍,但是没有人告诉他们该怎么去做,或者他们已经没有力气去做这些事情了。陈小波也希望能够更多的去帮助老一辈摄影家,着作权法更应该去保护他们的权益。
着名摄影家、中国摄影着作权协会顾问杨再春此项条例有待考证,许多老摄影家的作品并未发表过,都是珍藏作品,比如侯波老师在五十年前拍摄的作品,若按照现在法律来讲的话,已经不属于她了,这样对于老摄影家来说,是不尊重的。
不管法律条文怎么改变,希望中国摄影界的老摄影家们的作品能够被重视起来,他们的权益和利益也被保护起来,别让老摄影家们伤心。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微博、微信与我们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