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摄影陷阱多 服务合同无法起效
结婚拍婚纱照留作永恒的纪念本是喜事一桩,然而赵女士与蔡先生拍摄婚纱照时却遇到了不愉快的事。2012年4月份,即将结婚的赵女士、蔡先生与汕头某婚纱摄影店签订婚纱拍照合约,但在外景拍摄时双方却产生了纠纷。
外景拍摄当天,在化妆过程中,赵女士发现摄影店推荐加购的一次性化妆品不符合要求,摄影店没能给予合理解释,引起赵女士的不满。拍摄时,由于摄影店事前没有将行程安排及所需时间与赵女士沟通好,导致赵女士在看到一同前往拍照的八对新人中其他两组的六对新人均已完成拍摄,而她还没开始拍摄,更加不满。摄影店解释说,安排给赵女士拍摄的摄影师正给另一对新人拍照,那对新人拍的是高价位套系,赵女士的套系本不在该组拍摄,但摄影店还特意安排这位原本只拍高价位套系的最好的摄影师给她拍照,而另一对新人的衣服较多,需要时间较长。摄影店的解释使赵女士情绪更加激动,认为其受到歧视、伤害了自尊心,导致情绪不佳,无法完成外景拍摄,之后双方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赵女士向龙湖工商局“12315”投诉,认为摄影店服务严重缩水,其个人受到歧视,要求退款。摄影店则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退款。双方经工商部门的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女士夫妇遂向龙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摄影公司退还所交全部费用、赔偿其精神损失及误工费并赔礼道歉。摄影店认为合同里没有退款条款、赵女士的不满是其主观情绪造成的,不同意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摄影摄像服务合同是以原告结婚留念为目的,合同履行的过程应营造和保持愉悦、快乐氛围,现原、被告双方在拍摄过程中产生纠纷而且进入诉讼程序,原告在此种状况下不可能以愉悦的心情在被告处继续接受婚纱摄影服务,故双方间的婚纱摄影服务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经法官耐心的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退还原告部份款项以折抵未完成的外景拍摄,将已经完成拍摄的照片由原告挑选部份,由被告制作成成品交给原告,被告不再计收一次性化妆品费用。至此,一起婚纱摄影合同纠纷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