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我们应有的选择
书法,是中国人特殊的精神表达方式。
在古代中国,书法的存在价值,首先不是因为它的“好看”,或者能够表达情感,而在于它有“用”。这个“用”,与“体”相对应。这个“体”,就是中国文化的本体。换句话说,书法是用来彰显和阐述中国人特有哲学观念与人生态度的。
现今,人们无疑将书法视作艺术,并且它拥有最为广大的欣赏者、爱好者和实践者。所以,自然地,人们以艺术的眼光、艺术的标准看待它、要求它。这样的境遇,决定了今天书法的存在方式:产生的途径、作品的样式、展示的方式。
艺术,以一种形式呈现于我们,所以我们更多地关注样式(成熟或具有深度的样式即为风格),以及创制出此种样式的技术手段。然而,在过去,被称为“书”的东西,却可以超越于形式,成为一种完全的精神性表达。它令我们的目光移位或深化——从形式的外表移开,深入到字的内部,发掘出隐含在这些痕迹中的意义。对于艺术,是“表达”和“如何表达”的问题;对于书法,则是在上述两个问题之上追加了一个“表达了什么”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更是关键所在,正是它决定了书法有别于我们习惯称之为“艺术”的那些东西。
书法,大约是人世间最为简洁的艺术,无论工具、材料、创作元素,还是表现手法,都简到极点。它纯粹到只用日常使用的文字,只有黑与白,任何过多元素的加入都会损失它的内涵与价值。它向世人呈现的是中国式的艺术谜题。同时,它又是艺术的难题。
书法,应该表达什么?在过去,这个问题有着相同的而且必然的答案:就个体而言,是“节操”;就整体而言,是“道”。两个答案都符合“善”的原则。唯尽善方能尽美。很明显,这与我们习以为常的关于“艺术”的定义相背离。艺术是为了“审美”(“审丑”也是“审美”的一种)、用以展示“美”;而古老的中国书法却是用来“扬善”或“尽善”。而关于“善”的内涵,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既定的、不容质疑的 。所以,如果将书法归于艺术,那是非常特殊的一类。事实上,所有的中国艺术都是近乎“一元”意图的表达。值得注意的是,在古代中国,书法家们是以“多元”的手段或样式去表达这个“一元”的意图。这是一个有趣而值得令人深思的现象。
多元,是世间万物存在的一种基本方式,艺术或书法也必然如此。我们无可想象艺术拥有一个类似一元化的社会的、政治秩序。即使是在高度集权的中国传统社会,书法也仍彰显了它的多元倾向(或许正是这一点,书法拥有了比中国古代正统音乐更长久的生命力)。因为它产生于每个独立个体的笔底,而鲜活的个体则可以超越既定秩序。所以,自晋唐以来,凡读书人,人人必练“二王”,但没有一位彪炳史册的书法家靠戴着“二王”假面谋生的。
书法,大约代表了东方精神的顽强、顽固与宿命。在它成形至今的近4000年时间中,最高的取向、目标一直是一种古典气质与东方式的人文情怀,决绝地拒绝一切“入时”的东西。
当然,我们也明白,那个营造这种气质、气氛的社会,早在百年前就随末代皇帝的辞位而离我们远去。近百年的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甚至是政治化)运动,已彻底颠覆原有的价值体系,我国民众的精神结构也随之被重构。这样的环境,古老的书法也有了根本性的改变:“手书”变成了“创作”,“扬善”变成了“审美”,人文内涵湮没于外在形式。书法也无法维系于一个统一的价值体系,所以当代书法更多地呈现出某种“多样性”。此种“多样性”,其正面意义,是书法作为一种文化形态映射人性的复杂与多变;其反面意义,则当下社会的无序与芜杂扰乱了书法原有的秩序,进而侵蚀了它的文化内核。
所以,站在21世纪的当下,我们应有自己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