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文俊:谈中国书法之现状与未来走向
一、书法的文化属性
1、书法以实用文字为载体,其社会性、实用性决定其文化属性和基本的审美价值观与理论体系。
传统各门类艺术大都属于行为艺术,只有书法不分阶层、人群,是全社会的。因此,书法的审美标准和主流趋势必然要体现社会的公共意义,反映文化主体的价值观,这已为三千年书法史所证明。
2、书法的发展体现了文化的规定性
西周“礼乐文化”选择了汉字之最初的标准化正体,亦即充满秩序感的、建立在实用基础上的审美原则。其后大小篆、隶、楷之正体一脉想承,秩序感泛化而成为具体的法度。正体书法在维护自身价值,建立起庞大的理论体系的同时,也影响到草体的审美。例如,章草字形体势的标准化,行、草名家楷模的接续性选择与确立,正体对草体的介入(如篆籀气、点画形质、技法与美感等),草体字形在晋唐以后不再发生体系性的变迁,狂草只能停留在欣赏的层面,古今书法的并行共荣等等,均能体现书法艺术的秩序精神。
这里,儒家思想的“经世致用”、“尽善尽美”、“中庸之道”、“游艺志道”等成为文化群体自觉力行的理想和准则,泛化而衍生出足以推进书法健康发展的理论体系,进而构建中国书法艺术的传承大统。
3、书法艺术所承载的文化精神,既是历史的,也是时尚的,历史是时尚不可须臾离开的审美参照系与创新的源泉。
书法是一种通过不断回顾、学习历史而演绎时尚的艺术形式,任何试图脱离传统的努力和标新立异,都不会长久,反传统的尝试尤其如此。历史的经验值得借鉴。对于中华民族特有的、有极强文化属性的书法艺术来说,脱离民族、文化归属的任何出新都很难成立。
二、中国书法的现状
1、文化传统的百年断裂,使书法失去大部分赖以生存的土壤,书家群体也从文化精英转向世俗大众。
三千年书法史的主体所承载的是雅文化,当代书法缺乏明确的文化归属,书法传统只能依靠临帖学古而得以微弱的延续。其结果是:审美价值观发生重大改变,而各类全国大展式的集体运作方式、展厅效应,以及入展、获奖所带来的功利因素,都会加剧这种改变。当代书法创作的浮躁、趋同等种种弊端,均因此而生。
2、审美逆反心理与反传统的书法风气:
中西方思想文化的碰撞,对传统的盲目否定,浮躁心理和锐意出新的自我期许,以及清代碑学余绪的影响,催生了大量的野乱怪丑的作品,并以其易学而没有标准,拥有大量的追随者,以致于影响到人们对书法艺术的基本判断,影响到书法的健康发展。
3、美术化倾向
当代书法已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实用的束缚,但书写的自由并未得到充分的认识和利用,而是选择了美术化的道路,使之成为一种时尚。其表现有二:
一是造成审美观念和情趣的转变,把作品的视觉效果看成书法美感的全部,传统书法审美的“字外之奇”、“笔短趣长”、“书卷气”,以及作品风格的象征意义,基本荡然无存。比之传统的精致优雅,审美心理明显地肤浅粗糙了许多。
二是作品的文字变形、夸张、装饰性、篇章形式感、水墨变化、用笔率性等美术化手段的运用,都有突出的表现,作字画字的特点清楚,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书法以自然书写为美的原则。其影响甚广,已遍及各种书体,以及作品的装潢形式。其中有多少因素最终能够保存下来并融入传统,还有待于深入的学术讨论和历史验证。
4、理论研究滞后,于创作无补。
当代书法理论研究曾把大量的精力和热情投放在西方艺术思想和美学的移植上面,而以文化底蕴的差异,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差异,认知心理与接收心理上的差异,以及学术转化能力、方法的缺陷,使研究流于浮泛,大都不切实际。对本土的理论,亦即二千多年积累下来的古代书论,却投入甚微,成果不着。
对作者而言,既然看不到有益于书写的理论,也就不去关心理论研究,造成学术与书写实践脱节、学术游离于创作的尴尬局面。在作者群体缺乏读书热情、不善于独立思考的状态下,当代书法创作中的跟风趋同即成为顽疾,也就很难再谈发展了。
三、书法艺术的未来走向
1、从雅文化走向世俗
当代书法群体已经和古代有了巨大差异,但书家身份变了,却没有从世俗大众的立场来思考现状和未来。一方面是种种偏离、乃至于破坏传统的努力,另一方面则是对传统明显的依赖。怎样具有前瞻意识,把握好历史与时尚的关系,写出属于当代人的好作品,还没有明晰的方向。目前的状态也许还要持续一段时间,要等待书法群体文化素质的全面提升。有了辨别能力,有了独立思考,进步是必然的。
2、书法艺术的文化属性不会改变
书法风格具有明确的象征意义,既然是文化的产物,这一功能必将持续下去。要使书法艺术保持其民族性,就必须承载历史,表达时尚。
时尚不是快餐,也不是自娱自乐,只要把作品拿出来公之于众,书法之社会的公共意义仍然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历史仍然是无可回避的重要的审美参照系。
借文化复兴战略的东风,展开书法艺术的大讨论是必要的,它将有助于当代书法的健康发展。其中读书、学术至为关键,艺术家忽略了读书,将会造成无可弥补的损害。
3、以史为鉴,学术研究要能与实践相结合,切实解决创作中的认识问题和理论问题。
只有理解书法之文化上的象征功能,才能使文化与之对接,书法才会有“道”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