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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南溟:批评与诽谤的界限

王南溟/文
2012年02月23日 10:09:43  来源:《东方早报》

几年前我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专门作一个演讲,标题就是《后现代艺术中的“挪用”与知识产权纠纷》,试图区分挪用与复制侵权之间的区别。当然从以前习惯于全部的正面宣传到批评风气逐步形成,这种因批评文化名人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而导致的诉讼也开始多了起来,如最近的韩寒诉方舟子、此前的范曾诉郭庆祥案等。文化名人对来自社会上的批评不是用批评的方式去反驳而是直接去法院,变成了当下的奇观。范曾诉郭庆祥案表面上的胜诉,直接混淆了批评与诽谤的区别,导致的结果是批评文化名人是不合法的。

艺术发展到当下,范曾的“流水线作画”这个词可能还是一个中性词,后现代主义以来的绘画有的还真是用流水线作画来反传统的个性美学。说郭庆祥对范曾的批评不属于诽谤而是正常的批评,其理由也是从这里来的,郭庆祥的这一批评行为也只有看成是他在艺术认识上与范曾的分歧。我们的习俗中有一个很坏的习惯就是用道德论代替认识论,与道德主体作主观故意诽谤有区别的是,不是每一个批评者对事实的判断都会准确,有的虽然有点不准确,但其批评还有启发意义。一个批评的行为实际上很复杂,只是放在批评与批评之间的争论中才有可能形成一个相对共识。这也是不能把批评及其结果简单放到法律中去认定是批评还是诽谤的原因。批评必然带来否定性用词,在修辞上称为贬义词,如果我们把这种因为对事实描述而后的否定性判断用词认定为诽谤,那人类的交流语言中就应该立法禁止使用贬义词,并把贬义词从词典里统统去除。所以,范曾诉郭庆祥的法院判决书中对郭庆祥诽谤的认定,完全是断章取义的一份判决书。

把批评等同于诽谤还有一个很大的大众基础,一幅名为《“北大笑长”雕塑》的漫画被不少网友指责其涉嫌侵犯北大校长周其凤的名誉权,一名北大学生更是发布公开信,希望“校长站出来,讨一个说法”,学生说这是侮辱校长,如报道中所说,一位来自北大对外汉语专业的研究生告诉记者:“这已经涉及了对校长的人身攻击。校长在学校口碑很好,为人和善。受到这样的侮辱令人无法接受。”还有在人人网上,一名北大学子发表了一封致北大校长的公开信,表示希望校长“对于造谣诽谤、人身攻击的事件,大可以向对方讨个说法”。当然也有律师认为该行为已构成侵权,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李长军律师在采访中说,在微博等公共平台发布这样带有明显指示性的漫画,致使不确定第三方在看到漫画时引起对该个人社会负面评价及影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虽然漫画的名称并没有直接标注“北大校长周其凤”等字样,作者也在回复中辩解自己所画的是狗而不是人,但从漫画以及网友评论中可以看出,所有不确定第三方都可以从漫画中明显地分辨出所画的就是周其凤本人。李长军认为“法律上看的是事实,在事实层面该漫画已经对北大校长造成了负面影响,是一种侵权行为,作者的辩解并不成立”。

《北大笑长》漫画的作者尽管没有被告到法院,但却有律师声称这幅漫画侵犯了北大校长的名誉,北大的学生也认为这幅漫画是侵权行为,从这些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到,批评与侵犯名誉权成了一个雷区,批评成了一个有违法风险的职业,这个是我们的批评现实告诉我们的。韩寒诉方舟子侵犯名誉案,又成了批评与诽谤之间的难题,这里,批评所用贬义词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再次成讨论的焦点。范曾诉郭庆祥案的判决变成了批评是可以的,但不能用贬义词来对事实予以判断(这是我对判决书中内容的概括),以此为准则,现在的人可以堂皇地说不反对批评,而是说批评不能用贬义词。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写文章,说方舟子用的词,已经超过了正常的批评,而是诽谤了。他依据的是方舟子写的《造谣者韩寒》中的一些用词对韩寒构成的名誉权,但这种论证法也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上,方舟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揭示韩寒作品中的代笔痕迹,这种质疑属于研究与批评的范围,质疑有可能会对,有可能会错,但不能说质疑是诽谤。

(责任编辑: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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