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维权 主张权利的艺术家会越来越多
随着1月1日《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施行,广播权费用为零的现象将成为历史。为此,本报记者对部分文艺界代表委员进行了采访,听他们讲述了自己的主张。王立平(全国政协常委,中国音着协主席):今年1月1日《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终于施行了,这是国家在保护着作权、维护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高瞻远瞩之举。我想,这不仅是音乐家的事,而是像推倒了“多米诺骨牌”一样,会引起一连串的效应,主张自己权利的艺术家会越来越多。画家、摄影家都会站出来保护自己的一次权利和二次权利。要更充分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各门类的艺术家就应该更好地团结起来,这样才能产生更大力量。按这一规定获得的报酬对体制内的音乐家来说是一笔收入,对体制外的音乐家来说更是一笔重要收入。对他们而言,首要的是生存,然后才谈得上尊严。要让艺术家们没有后顾之忧,才能鼓励他们创作出更多的好作品。
叶小钢(全国政协常委,中国音协副主席):我知道这个规定,但具体怎么付钱、付多少,我还不太清楚。对电台、电视台所播放的音乐作品的着作权进行保护是应该的,来自国外的这部分钱我收到过,有十几万人民币的,也有二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但在国内我还没有收到这个钱。我的作品在哪些地方播出、播出了哪些,这些都是很难解决的问题。知道的可以去取证,可是有些根本不知道的怎么去取证呢?我还是希望由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替我们管理这部分权利。这个钱别看少,但可以积少成多。巩汉林(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广播艺术团一级演员):我从没有收到过这笔钱。和媒体合作了这么长时间,我们也不太希望在这个问题上使双方都很尴尬。但我个人认为,从国家的角度应该更主动一些。目前,我们国家的重要媒体没有一个不是国家的。个体面对国家是很弱小的,很难想象我们会和一个庞大的机器去角斗。人们常把“要同情弱者”挂在嘴边,虽然不至于要人们同情我们,但起码需要一份公平,哪怕有一句话也能让人温暖。这么长时间里,大家对这个问题好像已经淡漠了。随着社会进步和文明提升,相信大家会逐渐重视这个问题,相关利益方最终会把这个问题摆在桌面上来解决。牵涉到版权的收费应该由集体管理组织来做,它比个人的力量大。
吕继宏(全国人大代表,海政文工团着名歌唱家):国家一直很关注和重视着作权的保护工作,但由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操作层面的复杂性,文艺工作者的权益要得到切实维护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现在很多歌唱家在发行新专辑时通常不采取根据发行数量来获得版税的方法,而是采取一次性买断的方法。因为真正的发行数量和作品的使用情况很难考证。对于已经发生并为着作权人发现的侵权情况,着作权人也往往没有能力追究。在音乐领域,中国音着协在替音乐工作者做维权工作,但是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难度也比较大。作为着作权人,我们首先要有维权意识,以此为基础才会有实际的维权行动。但要使文艺工作者的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不光需要中国音着协这样的组织行使职能,还要从整个维权机制上进行创新,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
陶思炎(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协副主席、东南大学教授):着作权被侵犯的现象在文艺界尤其是民间文艺界很普遍。我在宁夏考察的时候就曾遇到一个民间艺人自称“泥人张”,这就是一种侵犯着作权的现象。但是民间艺术的着作权有它的特殊性,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民间艺术要靠传承人来传承,但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没有个人创作或者只有很少的创作;一是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带有自己的创作成分,体现了个人的艺术创造和风格。所以,应结合这些不同情况,对民间文艺作品的权利归属进行有效区分。当下,从全国范围来看,民间艺术家的维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对相关法律缺少了解。此外,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让文艺工作者尤其是民间文艺工作者在权益被侵犯时能有适用的法律依据。维权机制也非常重要,建立行业协会进行维权是一种可行的方法。
马小平(全国人大代表,山西曲艺团团长):曲艺是一个被侵权的“重灾区”,曲艺工作者创作的精品经常被电视、广播等无偿使用,有时还被用来为使用者创造效益,这种现象很普遍。曲艺精品是曲艺工作者多次深入生活、反复品味、努力创作的结果,很多老艺术家也许一生就只有几个精品,他们的权益应该得到切实保护。在一些地方,文艺工作者的维权意识还比较淡薄,应该进一步强化。而有些电视、广播等机构,则对文艺工作者的权益比较漠视,经常有意无意地侵犯他们的正当权益。与这些侵权的机构相比,文艺工作者比较弱势。我认为,加强中国曲协这样的人民团体的维权职能是必需的。但是如何发挥行业协会的维权职能、具体怎样操作还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应该认真调研,拿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