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五千无证茶叶起诉茶叶公司获赔五万
春节临近,各大商场、网站开始了年底促销让利活动,年轻的消费者会选择从网络上购买食品,但食品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今天,盐城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件,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茶叶公司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2014年4月份,王红娟先后从被告在天猫商城网站开设的网店“王子茶叶专营店”购买8盒某茶叶公司生产的“王子”牌白茶,每盒200克,共计价款5435元。在食用茶叶过程中,发现该白茶的包装标签未对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予以列明。
王红娟以茶叶公司没有生产许可证、标识不规范、虚假广告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茶叶公司赔偿购物款、支付十倍赔偿金。但茶叶公司辩称,同意原告退货,但不同意负担十倍的赔偿金,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红娟所诉属实,但被告茶叶公司于2013年4月5日,与红太阳茶场签订茶叶委托加工协议,约定由红太阳茶场代为被告加工茶叶,红太阳茶场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000514011153,有效期为2012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8日。2013年3月13日,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红太阳茶场生产的茶叶进行检测,所检测项目的单项结论均为合格。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该茶叶未能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列明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涉案茶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判决被告茶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红娟购物损失5435元及赔偿金54350元,合计59785元。